法院公告
第10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112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3-0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沙仁格日乐、白长命: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478号原告李满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45元(15000元×0.003元×1个月,从2019年12月10日至2021年1月10日);3.要求二被告支付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03元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10日9时30分在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田乎思楞: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832号原告科左中旗丰禾农资经销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680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075元(1680元×0.02元×32个月,从2018年5月8日至2021年1月8日);3.要求被告支付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128元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10日11时在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9日

胡日查: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867号原告海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620元(12000元×0.005元×27个月,从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3.要求被告支付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05元计算从2021年1月2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10日10时在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9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