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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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1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3-0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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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德:

本院受理执行异议人巴彦淖尔市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就申请执行人马宏与巴彦淖尔市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志德执行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执异25号复议申请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5日

韩华:

本院受理原告魏翔宇诉韩华(2021)内0125民初32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韩华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5日

王永锋:

本院受理原告任晓勇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永锋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任晓勇工程款304140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任晓勇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原告任晓勇负担2190元,被告王永峰负担5860元;保全费2770元、公告费1200元,鉴定费6900元,合计10870元,由被告王永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2019)内0826民初2392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5日

关银泉:

本院受理原告关海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哈日义很: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期凯丰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日

鄂尔多斯市骅亿矿业有限公司、陆荣荣:

本院受理原告杜俊成与被告鄂尔多斯市骅亿矿业有限公司、陆荣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469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鄂尔多斯市骅亿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杜俊成支付欠款475872元及利息(从2020年7月14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陆荣荣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1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骅亿矿业有限公司、陆荣荣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七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5日

姚全: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梅与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日

双福:

本院受理原告吴小领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郑学武:

本院受理原告王廉与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1年3月5日

曾宪宇:

本院受理原告赵国良诉你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782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宪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赵国良30万元,并对30万元自2019年10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到实际给付日止;二、驳回原告赵国良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1年3月5日

郝和平:

本院受理原告徐建明、贾福明诉被告郝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1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5日

吴孝福: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雍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孝福买卖合同一案,现依法向吴孝福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支付的合同定金100,000.00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196,000.00元;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原告处理被告交付的不合格产品所负担的仓储费14,000.00元;4、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重新购置产品产生的价差损失442,8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762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5日

温海宽、杨爱女:

本院受理原告张梅诉被告温海宽、杨爱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温海宽、杨爱女偿还原告张梅6万元本金以及利息(从2011年9月4日至2020年6月4日止的利息126000元(60000元本金×2%月利率×105个月=126000元),以及2020年6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的一切合理费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们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5日

内蒙古荣腾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托克旗蒙天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内蒙古荣腾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鄂托克旗蒙天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300元,由被告内蒙古荣腾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5日

李君:

本院受理原告张守勤与被告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5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李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守勤借款本金37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20年7月27日为825400元,从2020年7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7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5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李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5日

闫二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强诉被告闫二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稀土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一案,现依法向闫二军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因事故造成的营运损失费17400元(从2020年9月21日按每日300元营运损失计算至2020年11月19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1)内0602民初19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5日

贾建军、王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宽与被告贾建军、王美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468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贾建军、王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张永宽退还保证金67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20年7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得超过月利率0.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6元,由被告贾建军、王美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七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5日

南玉河:

本院受理原告闫月霞诉南玉河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婚生女南懿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5日

刘一郎: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晓东、王秀仙、刘一郎(2021)内0125民初33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刘一郎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5日

刘一郎: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晓东、王秀仙、刘一郎(2021)内0125民初33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刘一郎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5日

武全河:

本院受理原告冯素文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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