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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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1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3-0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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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赵欣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赵欣称,赵文高于2015年3月5日走失,多年一直寻找仍然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赵文高为死亡。下落不明人赵文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赵文高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赵文高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赵文高的情况,向本院报告。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5日

王启东:

本院受理原告马明诉王启东(2021)内0125民初15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启东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5日

夏静:

本院受理原告钱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5日

郭爱霞: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高秀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5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5日

李强:

本院受理原告其勒木格与被告李强、被告麻丹、被告薛刚、第三人内蒙古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薛刚提出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5日

内蒙古金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翠萍与被告内蒙古金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5日

冯耀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9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5日

中铁中亚天然气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铁路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中亚天然气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中铁中亚天然气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铁路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12万元,及利息8265元,合计人民币128265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照人民币12万元计算,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66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中铁中亚天然气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5日

张保林、石晓霞:

本院受理原告王刚诉被告张保林、被告石晓霞、被告尤红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5日

秦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爽诉被告白军民、秦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截止至起诉之日暂计算为45546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合计: 95546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5日

鄂尔多斯市兴利诚煤炭经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物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利、韩敏、王平、张利君: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兴利诚煤炭经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物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利、韩敏、王平、张利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鹏翔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异39号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及听证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院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听证。逾期将依法裁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5日

王振友、张秀珍:

本院受理原告张利民与被告王振友、被告张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403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5日

宋占军:

本院受理张云平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403执恢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A204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5日

葛宏飞、吕巧玲: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葛宏飞、吕巧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22民初1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5日

张建兵: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强与被告张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22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志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5日

内蒙古盛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少华与被告内蒙古盛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5日

常向东: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祥诉被告常向东、付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壹拾伍万元整以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8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付清之止,双方口头约定年利率为24%); 2、被告付水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理费、诉讼费用、保全费以及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3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5日

陈锁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发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521民初75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刘发增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0000元;2、要求被告偿还利息33320元(10000×0.02×57个月,2015年11月12日至2020年8月12日+20000×0.02×54个月,2016年1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本息合计63320元;3、从2020年8月20日后利息以本金为基数,至还款完毕止按月息0.012元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25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5日

何占江:

本院受理(2021)内0521民初1536号原告孙猛与被告何占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何占江偿还借款15000元,支付利息12000元,本息合计27000元;二、2021年3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日止;三、要求被告何占江承担本案受理费。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5日

辛鹏飞、刘燕英:

本院受理原告侯博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4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5日

贾永红: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5日

任喜平、段瑞军、段玉萍、段二柱、段丽芳: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5日

孟芳树、张海孟、张之才、张文慧: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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