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
第15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109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3-0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海英、李慧兰、张俊、刘润兰:

本院受理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海英、李慧兰、张俊、刘润兰、吴银保、李海英、吴亚铭、曹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3日

高利勇: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喜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日

白满都拉:

本院受理原告包长锁诉被告白满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日

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绪绪、李月刚、李刚刚(又名李大刚)、王喜忠、姜兰秀、王银柱、刘永义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3日

赵丽娜:

本院受理原告郭燕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日

张俊、刘润兰、张海英、李慧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刘润兰、张海英、李慧兰、吴银保、李海英、吴亚铭、曹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日

郑文贵: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晔与被申请人郑文贵诉前保全一案,已经办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郑文贵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21号街坊公园大道小区C座-604室房产(合同编号: 2010-0011370)一处。查封期限为3年,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停止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或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日

兰旭:

本院受理申请人任伟与被申请人兰旭诉前保全一案,已经办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财保5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兰旭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森锦绣森林A区5号楼1单元701室房产(合同编号:2012-0018718)一处。查封期限为3年,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停止房屋权属变更手续,逾期或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日

马腾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双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782民初3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给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1年3月1日

王永亮:

本院受理原告李健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25日

刘白乙拉:

本院受理原告刘淑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25日

夏文清:

本院受理原告朱磊诉被告夏文清、第三人冀海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118387.5元(计算方式:300000元×3.85%÷12×123个月=118387.5元,自2010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0日)以及从2020年10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上暂共计:418387.5元;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日

内蒙古泛华朝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萌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泛华朝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5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泛华朝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萌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外包费用225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合计122500元;二、驳回原告内蒙古萌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61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萌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806元,被告内蒙古泛华朝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3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日

徐鹏: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盈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5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呼和浩特市盈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鹏于2019年5月13日就位于新城区东二环路以东、成吉思汗大街以北的B-01号楼2单元23层2301号房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于2021年1月12日解除;二、被告徐鹏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盈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203589元;三、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盈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554元(原告呼和浩特市盈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徐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日

常向东:

本院受理原告赵方新与被告常向东、付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壹拾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逾期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6%计算)。2、被告付水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受理费、保全费及相关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日

刘峙亨:

本院受理原告刘伟与被告刘峙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52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临河区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