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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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8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3-0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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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欣:

本院受理原告刘运涛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2021)内0502民初13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刘运涛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给付原告为其偿还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45865.13元。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贺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刘瑞红诉被告贺晓冬、呼和浩特市第二十二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0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内蒙古柏岭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占年、高海岗、梁二兰:

本院受理原告阿依娜诉被告高志彪、内蒙古柏岭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占年、内蒙古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海岗、梁二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5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段军: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段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6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雷雅鹭: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雷雅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6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张厅厅:

本院受理张明显诉张厅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李新云、王抒丹:

本院受理原告郭志忠诉被告李新云、王抒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7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内蒙古金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王大治:

本院受理原告孟前德门诉被告王大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5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赖国臣:

本院受理丁瑞敏与被告赖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4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郭东:

本院受理原告张恒恒与被告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8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国有刚:

本院受理原告江文伟诉被告国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17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樊岳飞:

本院受理原告岳国栋与被告樊岳飞、第三人崔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32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内蒙古领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圣华与被告内蒙古领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82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薛强:

本院受理原告邢来喜与被告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37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杨晓西:

本院受理原告付天浩与被告杨晓西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975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杨晓西:

本院受理原告杨普盛与被告杨晓西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975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位争强诉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41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崔秀云:

本院受理梁智如诉被告崔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裁定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丛艳君、王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何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3248号]一案中,案外人黄金向本院申请依法中止对其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东润豪景二期东方维也纳小区10号楼1单元904号房屋的评估、拍卖。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姜帆:

本院受理迟艳玲申请执行姜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25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中昱估字【2021】第0017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呼和浩特市皮革总厂、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云雨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皮革总厂、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2310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麦奇司鉴报字第2021008SX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焦秀成、准格尔旗川掌镇石圪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国蒙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周果叶申请执行焦秀成、准格尔旗川掌镇石圪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国蒙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270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到期债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赵国军、张丽丽:

本院受理杭洋申请执行赵国军、张丽丽人格权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424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国军、张丽丽、王宏伟的存款426175元及实际给付之日的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及等额收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王学飞、宁秀清:

本院受理李景峰诉王学飞、宁秀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王学飞、宁秀清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云中盛景小区北区3号楼1单元19层1907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4日止);查封苏伟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海亮广场一期Ⅱ项目1号楼4号楼4号楼1层4号楼148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4月29日至2023年4月28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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