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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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8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3-0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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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军:

原告内蒙古日强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刘长江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第一被告支付挖掘机分期本金193512.22元、分期利息208009.71元、分期违约金264739.63元,以上金额共计666261.24元;(本诉请求中的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8月11日)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3、请求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永胜: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256号原告白明义诉你及被告李春艳(又名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支付利息21600元,本息合计61600元;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韩双和: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238号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阿路思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息合计82892元,其中本金32129元,利息50763元;2.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余春、马和心、刘娇艳:

本院受理原告张晋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379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高辉、张颖:

本院受理的马根申请执行高辉、张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高辉、张颖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武川县武皇花园5号楼1单元6楼的房屋进行拍卖。经二次网络拍卖均已流拍,流拍价为202947.36元。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约谈申请人,申请人书面同意以物抵债。现公告送达(2019)内0102执恢546号执行裁定书:一、将被执行人高辉、张颖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武川县武皇花园5号楼1单元6楼的房屋作价202947.36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马根。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马根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马根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孙帼嵘:

本院受理原告李俊诉被告孙帼嵘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3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准予原告李俊与被告孙帼嵘离婚;二、原、被告婚生男孩李嘉逸(2016年10月27日出生)由原告李俊抚养,被告孙帼嵘每月负担抚养费700元,从2021年2月1日起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每半年支付一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袁海生:

本院受理原告樊荣锋诉被告王世云、第三人袁海生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新区)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高永慧(又名高永会)、包娜仁格日乐(又名包娜仁、格日乐、格日勒):

本院受理原告沈继娥与被告高永慧、包娜仁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4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永慧、包娜仁格日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沈继娥借款利息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高永慧、包娜仁格日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干召庙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高慧(又名高永会)、包娜仁格日乐(又名包娜仁、格日乐、格日勒):

本院受理原告沈继娥与被告高永慧、包娜仁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4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永慧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沈继娥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4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分承担利息;二、被告包娜仁格日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永慧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高永慧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干召庙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曾英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曾英英、曾平平、袄要色庆、闫虎林、史秀芝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21民初257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乔鸿雁:

本院受理原告张高峰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545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张高峰与被告郝磊、乔鸿雁、白锦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二、被告郝磊、乔鸿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张高峰已付款620821元;三、被告郝磊、乔鸿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张高峰违约金124164元及保险费600元;四、被告白锦平对上述第二、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白锦平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郝磊、乔鸿雁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38元,由原告负担2182元,由三被告负担11256元;保全费3520元,由三被告负担。)、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李欣、马春丽、苏治华:

本院受理原告刘计平与被告李欣、马春丽、苏治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刘计平偿付50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苏治华对本判决第一项李欣应支付款项中刘计平不能追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38元,由被告李欣负担8800元,由原告负担138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王刚: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创亿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恢19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王刚名下位于东胜区那日松南路4号街坊金色家园小区5号楼2单元1003号房产(合同编号:2011-0063877)一处)及鄂尔多斯市九鼎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20]第0664号评估报告(被执行人王刚名下位于东胜区那日松南路4号街坊金色家园小区5号楼2单元1003号房产(合同编号:2011-0063877)价值91716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51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郭秀英:

本院受理鄂尔多斯市东胜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戴永强、鄂尔多斯市福元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太古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程协桥、郭秀英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内06执7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郭秀英在包商银行0016054717000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5872914.38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至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查封(冻结)执行裁定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对查封、冻结有异议的,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认可。查封(冻结)期限内,任何人不得对财产有隐匿、转移、毁损、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设定权利负担的行为,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聂源呈、额尔敦其其格、郝鹏程:

本院在王平申请执行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02执2538号执行裁定书(解冻、扣划、冻结),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梁德元、谢海荣、余生文、余生花、宋卫国、张科喜:

本院在办理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你们诉前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1)内0602财保75号民事裁定书,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科喜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天骄路6号街坊2号楼4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东房权证产字第2144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科喜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天骄路6号街坊2号楼4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东房权证产字第25137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李志祥:

本院受理原告杨茹诉被告李志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3410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被告李志祥于本判决生效之后给付原告杨茹劳务费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8元,由被告李志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7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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