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娅娇:
原告宇文静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宇文静与被告董娅娇于2018年6月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7月4日解除。二、被告董娅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宇文静房屋租金63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63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宇文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3元,由被告董娅娇负担1375元,由原告宇文静负担47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2日
王靖贺:
本院受理原告杨德强与被告王靖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张平元、王丽明、何伟明、李小军、杨海军、乔玉琴、张永泉:
本院在办理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你们诉前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1)内0602财保74号民事裁定书,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何伟明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天骄北路36号天骄佳苑小区9号楼1单元601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09021600741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何伟明所有的车牌号为蒙KN 9870的丰田牌汽车一辆(车辆型号TV7160GD)、车牌号为蒙K3M 256的丰田牌汽车一辆(车辆型号:TV7161LD)、车牌号为蒙KJ 9686的丰田牌汽车一辆(车辆型号: GTM 7200EB),查封期限为二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