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
本院受理原告云秀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6日
常飞、张慧:
本院受理原告梁纪、刘恩、龙大德、李红旺、柴玉福诉被告常飞、张慧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常飞、张慧共同偿还原告方为其代偿的贷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3370.18元;被告方为原告方承担自2019年7月18日为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53370.18元的银行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26日
王凤贵、包玉莲:
本院受理原告张加臣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张加臣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凤贵、包玉莲向原告偿付由其代偿本金22000元及其利息6007.41元,合计28007.4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6日
陈浩: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资和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云南资和信科技有限公司租房押金3000元,暖气费2000元,共计5000元。二、驳回原告云南资和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浩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26日
王丽萍: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丽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内蒙古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丽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王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配合原告内蒙古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房屋网签登记备案手续并将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北国风光天建城10号楼1单元1501号房屋交还于原告;三、被告王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66938.8元;四、驳回原告内蒙古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4696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王丽萍负担1631元,原告内蒙古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2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6日
额尔登布鲁德: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宣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呼和浩特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江西大广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额尔登布鲁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宣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342055.2元,利息192321.2元,合计人民币2534376.4元,并支付自2019年2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照人民币2342055.2元计算,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宣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3188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771元,原告呼和浩特市宣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11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6日
张红色、张海明:
本院受理申请人张凤莅与被申请人张红色、张海明诉讼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1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6日
樊思博、耿海峰、呼和浩特市业之峰众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清印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6日
李明、内蒙古云耕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石东东申请执行李明、内蒙古云耕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年8月7日作出的(2020)内0924民初第814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