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2月24日,记者从自治区司法厅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戴燕介绍,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分10章,共59条,在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方面,《程序规定》以列举形式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同时,由于各级决策机关事权不同,各地具体情况不同,《程序规定》明确各级决策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这样规定,充分考虑了层级差异和地域差异,更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在细化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方面,《程序规定》对国务院《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各项决策程序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和补充,增强了可操作性。决策启动方面,细化了启动决策事项进行研究论证的主体,增加了可以委托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的规定;公众参与方面,补充了听取意见的方式和民意调查的相关内容,细化了召开听证会的相关规定;专家论证方面,增加了专家和专业机构在论证过程中享有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参加调研活动等权利和依法承担保密、对论证意见负责等义务;风险评估方面,细化了风险评估程序,增加了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合法性审查方面,规定了审查期限、审查方式和审查意见等;集体讨论决定方面,增加了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的内容:在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整程序方面,《程序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决策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制度。同时,《程序规定》要求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在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方面,《程序规定》明确了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和决策执行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以及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倒查责任制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戴燕强调,要充分认识《程序规定》出台实施的重要意义,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内蒙古具有重要意义。 (王欣杨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