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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5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2-2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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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金才与被执行人郭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14日现场张贴公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相关人员送达查封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郭军所承包经营的位于达拉特旗恩格贝武大仓村德胜城社6900亩土地(实际经营部分约700亩土地)的经营权,2020年2月1号向相关人员送达拍卖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郭军所承包经营的位于达拉特旗恩格贝武大仓村德胜城社6900亩土地(实际经营部分约700亩土地)的经营权,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1执26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裁定),同时告知你如对上述裁定书有异议可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否则本院将视为放弃提出异议权利。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24日

刘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占勇诉被告刘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21民初373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刘伟承担其父亲刘殿铭借贷刘占清本金10万元,法院划扣徐占勇工资及公积金82533.63元,本借贷是两人担保,被告刘伟应承担50%的还款责任。2、依法冻结刘伟所有银行卡工资及财产房产。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24日

张面换:

本院受理马后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24日

包乌吉斯古冷:

本院受理原告单立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2日

吴莲花、包青松:

本院受理原告姚文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5日

杨尚、杨小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强、杨尚、杨小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4日

杨小风、杨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尚、杨小风、杨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4日

潘金山:

原告吴高娃与被告潘金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吴高娃、被告潘金山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巴彦塔拉镇宝日花嘎查的房屋(房权证号为:7900)归原告吴高娃所有,原告吴高娃给付被告潘金山折价款28713.5元(57427÷2),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鉴定费6000元,由被告潘金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24日

高永权:

原告王桂红与被告高永权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6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王桂红与被告高永权离婚。案件受理费收取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王桂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24日

张兴华、霍玉红:

本院受理原告包满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兴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要求被告张兴华给付12500元的利息,从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合计4312元;3.要求被告张兴华给付37500元的利息,从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合计12937元;4.要求被告张兴华支付12500元的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5.要求被告张兴华支付37500元的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6.要求被告霍玉红承担保证责任;7.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24日

唐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曹永雪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婚生长子唐鹤轩(2016年2月13日出生)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4日

吴山虎、代双玉:

本院受理原告高雪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800元、利息7224元,合计24024元;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16800元的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4日

包雪峰(别名包刚刚):

本院受理原告梁子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淋浴间装修款2900元;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月1日(2900元×0.02元×60个月=3480元),本息合计638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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