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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4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2-2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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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燕飞、班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杨娜与被告贺燕飞、班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依法送达(2020)内0826民初24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予原告杨娜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公告费400元,共计550元,由原告杨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三楼第五调解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3日

程俊平、张宗保、呼和浩特市金宇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一兵诉你与程俊平、张宗保、呼和浩特市金宇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23日

孙旺旺:

本院受理原告侯强诉孙旺旺、李满成、白成贵(2021)内0125民初25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孙旺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3日

李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灵臣与被告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3日

樊飞虎、刘俊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西街支行诉被告刘香勤、高文、樊飞虎、刘俊芳、鄂尔多斯市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上午9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并支付欠息;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3日

王瑞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王瑞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和支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4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瑞平赔偿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11055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和支公司在蒙J 39206号车投保的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2000元。上述款项合计112550元,由被告王瑞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和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款汇至开户名:兴和县人民法院(附言注明2020年1332号案件赔款)。开户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兴和县支行 ,行 号 :103203832617, 账 号 :0532610104001895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1元(此款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王瑞平负担251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和支公司负担4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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