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立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长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赵长付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胡立国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2032元,合计32032元,并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23日
王长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其木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其木格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长青偿还借款1837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23日
郑宏: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强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吴强的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23日
于春元: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伟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伟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于春元给付欠款9000元,利息2565元,合计1156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23日
朱宝富:
本院受理原告郑兴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52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23日
曹飞彪:
本院受理的原告焦立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利息4132元[(8000元×0.015元×31个月,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20日)+(8000元×0.0128元×5个月,2020年8月21日至2021年1月26日)],本息合计12232元;2.要求被告支付截止实际还款日止,以8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23日
赵毅: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伟与被告赵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3日
云建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水亮与被告云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3日
齐白音那(又名齐白那):
本院受理原告于勇诉你及白巴力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书送达后,被告白巴力吉在上诉期内以你及于勇为被上诉人提出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白巴力吉的上诉状,其诉讼请求为:依法撤销或改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521民初35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审理。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23日
金双玉: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127号原告梁玉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600元,并判令被告偿付利息541元,本金加利息共计4141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23日
白青树: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130号原告梁玉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00元,并判令被告偿付利息786元,本金加利息共计1986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3日
石金桩: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131号原告梁玉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480元,并判令被告偿付利息1450.80元,本金加利息共计3930.8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3日
梁东生(又名梁东升):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160号原告李凤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3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3220元;3.要求被告给付2021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05元的利息计算;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3日
马永平: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213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金顺水泥制品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8050元;2.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5796元;3.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23日
孟根花、包长青: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243号原告刘巧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二笔借款本金274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二笔借款利息8220元;3.要求二被告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3日
陈特木巴根(曾用名陈特木尔巴根)、周斯琴(曾用名斯琴):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265号原告何春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按约定偿还借款37000元;2.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按0.015元的利率承担利息至债务结清为止;3.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23日
张葛良:
本院受理原告甄艳玲与被告张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甄艳玲不服我院(2020)内0521民初4978号民事判决书,已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要点:请求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23日
周保强:
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及周补福、林兰枝、邢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周补福、林兰枝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0000元;2、判令被告周补福、林兰枝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9.60625‰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的利息1207.38元(已减去已还利息30922.49元);3、判令被告周补福、林兰枝按展期协议约定的月利率10.489582‰,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的利息36807.94元;4、判令被告周补福、林兰枝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0.489582‰的150%,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0月30日为106280.85元。)上述本金利息合计434296.17元;5、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借款本息。6、判令被告周保强、邢丑龙对1、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7、判令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