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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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4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2-2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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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孝明:

本院受理原告齐万美与被告韩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3日

杨泽文: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5287号原告孟银锁与被告科左中旗巴彦塔拉镇北巴彦塔拉嘎查委员会、杨泽文、第三人陆秀春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原告孟银锁就(2019)内0521民初528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23日

杨立辉、叶桂芝:

本院受理原告李孟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3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杨立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立即偿还原告李孟仁债款25200元;二、驳回原告李孟仁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3日

赵利平,梁艳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保功与被执行人王荣峰、冀二平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3276号]一案中,案外人连红燕向本院申请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景观花园三期6号住宅楼5层5单元501号房屋的拍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驳回案外人连红燕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3日

孙满

本院受理原告姜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782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给付原告借款29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3日

李卓娜:

本院受理张胜利、宋丽华申请执行张胜利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恢16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被执行人李卓娜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十二路青城一期A-2号楼12层2单元1201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0113365号归买受人谢继萍所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3日

李卓娜:

本院受理张胜利、宋丽华申请执行张胜利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李卓娜协助谢继萍办理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十二路青城一期A-2号楼12层2单元1201号住房的产权过户手续。限李卓娜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不动产产权证书,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3日

关于张胜利、宋丽华申请执行李卓娜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李卓娜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十二路青城一期A-2号楼12层2单元1201号住房房屋产权证原件丢失一份,产权证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0113365号;他项证原件丢失一份,他项证号:呼房他证赛罕区字第2010123149号。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3日

冀太平:

本院受理李丽申请执行冀太平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3401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中达评报字【2021】第003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3日

清水河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融泰担保有限公司、甄世宏、闫贵荣: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申请执行清水河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融泰担保有限公司、甄世宏、闫贵荣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522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2020)内0105执152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清水河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融泰担保有限公司、甄世宏、闫贵荣的存款5792860元及实际给付之日的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及等额的收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3日

刘晓春: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诉刘晓春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刘晓春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中海御龙湾L11号楼104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1月29日至2024年1月28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3日

王力:

本院受理苏振业诉王力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914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王力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奈伦城市亮点小区8号楼1单元11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2月2日至2024年2月1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3日

赵馨玫:

本院受理李猛诉赵馨玫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45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赵馨玫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六路金和小区1号楼6层3单元6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2月4日至2024年2月3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3日

内蒙古鑫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联畅商贸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鑫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和平、段玲巧、刘新军: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内蒙古鑫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联畅商贸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鑫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和平、段玲巧、刘新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3500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划)。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3日

吴国华、樊菊香、吴月有: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新集贤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吴国华、樊菊香、吴月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43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3日

李永贵: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新集贤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李永贵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43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3日

贺宝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4456号]一案中,案外人内蒙古德鑫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西街与呼钢八路交汇处德鑫综合商业楼4层401、402号房屋的查封。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异349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因案外人内蒙古德鑫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内0105执异349号执行裁定书,故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3日

孙秀山:

本院受理原告邓粉兰诉孙秀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孙秀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邓粉兰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24日起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3月23日止);二、驳回原告邓粉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秀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3日

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恒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3647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3日

代战胜:

本院受理原告包丽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3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3日

王维韬:

本院受理原告张亚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6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3日

潘欣(曾用名:潘兴):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8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3日

薛海波、鄂尔多斯市金盛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美鲜诉被告薛海波、鄂尔多斯市金盛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35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3日

郭喜柱:

本院受理原告冯忠诉郭喜柱(2021)内0125民初25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郭喜柱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3日

李玺发:

本院已受理张秀芳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1执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财产申请报表、缴款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张秀芳偿还70000元。(2)由李玺发负担案件受理费1113元,申请执行费967元。(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超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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