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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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4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2-2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占东、任伟红: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1274号原告詹胜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15600元,本息合计356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自2021年2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3、案件受理费690元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10日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3日

包头市五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来全诉被告包头市五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3日

冯跃丰:

原告于海双与被告冯跃丰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7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于海双与被告冯跃丰离婚;二、婚生子冯志瑞由原告于海双抚养,被告冯跃丰每月给付婚生子冯志瑞子女抚养费600元,自2021年5月起至子女独立生活之日止。给付方式为:于每月10日前给付当月子女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于海双负担150元,由被告冯跃丰负担1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3日

李玺发:

本院已受理张秀芳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1执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张秀芳偿还70000元。(2)由李玺发负担案件受理费1113元,申请执行费967元。(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超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3日

刘广和:

本院受理原告罗秀兰诉被告刘广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8日

王太平: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牛晓琴、王太平(2021)内0125民初209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太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3日

郭建刚:

本院受理原告刘力与被告郭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保全裁定书、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3日

郭明立、魏长锁:

本院受理原告宁更龙诉被告郭明立、魏长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3日

张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佳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诉讼请求:一、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120000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的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3日

胡松义:

本院受理原告李强与被告马志毅、侯炜、胡松义、呼和浩特市恒昌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李强91713.2元;二、被告马志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李强129847.37元;三、被告侯炜、胡松义对被告马志毅所负赔偿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李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81元,由原告李强负担4002元,由被告马志毅、侯炜、胡松义共同负担3979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胡松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3日

冷宇薇:

本院受理原告齐永军诉被告冷宇薇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3日

崔展雨(曾用名崔在祥):

本院执行的王贵芝申请执行崔展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1)内0602执恢9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本院作出的(2011)东法民初字第37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2021)内0602执恢95号报告财产令,要求你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2017)内0602执恢15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崔在祥所有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109国道北宗(地编号为:97、98、103、104、105)的土地。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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