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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3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2-1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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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米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彭亮诉被告阿米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5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3月24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二、被告阿米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退还原告彭亮货款260000元;三、被告阿米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从2020年6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6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最高不超过原告主张的52000元);四、驳回原告彭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80元由被告负担4983元,原告负担99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9日

张白音那木拉(张达来):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老丫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0000元,利息20500元,合计30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19日

包乌日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国全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19日

包吉日木吐: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凤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2500元,给付利息9600元(12500元×0.0128元×60个月,自2016年1月10日至2021年1月10日),合计22100元;2.后期利息以本金12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按月利息0.0128元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9日

包玉莲: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068号原告包那拉诉被告包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5000元,给付利息3072元(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48个月×5000元×0.0128元),本息合计8072元;二、后期利息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2日起按月利率0.0128元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9日

陈钢、吕秋敏:

本院执行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皇家帝苑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陈钢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站前办事处昭乌达路西原一建院内A幢2021号不动产【证号:蒙(2019)赤峰市不动产权第0023285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评估单价8000元/㎡,总价1328880元/㎡),限你自本公告作出之日起60日来本院执行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9日

张春祥、李灵: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春祥、李灵、李跃、第三人科左中旗花吐古拉镇四合屯嘎查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563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李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9900元,支付利息19640.52元(逾期利息:19900×12.105‰÷30×2446天,2013年12月30日至2020年9月10日),本利合计39540.52元;二、被告李跃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105‰计算的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7元,由原告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123元,被告李跃负担39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9日

包天宝、包斯日古冷、胡云山、吴彩云: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17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诉邓连锁、姑娘、包天宝、包斯日古冷、胡云山、吴彩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包天宝、包斯日古冷偿还借款本金20099.50元、利息6238.65元、合计26338.15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8日为止,实际支付按以20099.50元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9日起按合同约定利息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2、判令胡云山、吴彩云、邓连锁、姑娘对被告包天宝、包斯日古冷所欠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8日为止,实际支付按以20099.50元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9日起按合同约定利息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19日

王秀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长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效法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9日孟凡敏、李艳杰、付天财、崔金玲: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六方信用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8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孟凡敏、李艳杰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六方信用社借款本金9877.04元,支付截止至2020年9月22日的利息1180.95元,本息合计11057.9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被告孟凡敏、李艳杰支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六方信用社以借款本金9877.04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3日起按月利率14.9754‰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付天财、崔金玲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7元,由被告孟凡敏、李艳杰、付天财、崔金玲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9日

王巍、孙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陈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9日

陈秋成、王忠迁: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六方信用社诉你们及被告李忠华、王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8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秋成、王忠迁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六方信用社借款本金29108.99元,支付截止至2020年9月22日的利息4024.98元,本息合计33133.9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被告陈秋成、王忠迁支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六方信用社以借款本金29108.99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3日起按月利率14.9754‰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李忠华、王淑霞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29元,由被告陈秋成、王忠迁、李忠华、王淑霞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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