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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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3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2-1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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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彩琴、李佳声、李培宏、赵建国、杨成业、冯学冬、李利萍、刘俊、郭刚、白利霞、张岗虎、贾俊彪、张换: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公告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19日

候文英、何海军、韩君、郝二伟、李锦峰、周明、刘桂清、何建军、周亮: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候文英、何海军、韩君、郝二伟、李锦峰、周明、刘桂清、何建军、周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2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候文英、何海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及欠息;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等。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9日

郝林、武侯四、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诉被告郝林、武侯四、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180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裁定主要内容: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由原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9日

王永军、李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诉被告王永军、李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2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王永军、李玉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等。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19日

卜海霞:

本院受理贾芳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19日

季永进、史素平、奇布仁巴雅尔、任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季永进、史素平、奇布仁巴雅尔、任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2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季永进、史素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等。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19日

刘继承、鄂尔多斯市永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诉被告刘继承、鄂尔多斯市永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2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刘继承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本金及欠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等。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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