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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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2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2-1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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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国: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31号原告王敏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张振国偿还欠款8600元;2.要求被告张振国支付利息645元(8600元×0.003元×25个月,2018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张振国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0日

于金花、白恩和白拉: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878号原告李红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欠款本金120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利息3000元;3.要求二被告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05元的利息计算;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0日

高玉兰、生满仓: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888号原告谢国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600元,利息5889元,合计8489元,并且承担车费及本案诉讼所有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0日

贾英、李林丽:

本院受理的宋晓飞诉贾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宋晓飞申请对贾英、李林丽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构件街幸福小区13号楼甲单元5层中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1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0日

包海棠(又名包海荣):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987号原告金花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00元及逾期利息1872元,本息共计447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0日

吴开花: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043号原告通辽市博引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诉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30850元;2.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8792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05元计算的利息;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0日

赵宝英: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070号原告姜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0日

陈长海: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082号原告蔡永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97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21210.66元;3.从2021年1月10日起到全部还清欠款为止,按月利率2%计息;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0日

呼和巴拉、玉喜: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106号原告包明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12000元及逾期利息20160元;2.要求二被告以年利率6%承担逾期利息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3.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0日

闫振艳: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140号原告陈海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后生育一子陈旭旭现年6周岁(2014年12月25日出生)归原告抚养,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每月500元,直到独立生活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0日

陈双福: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240号原告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阿路思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息合计107928元,其中本金40100元,利息67828元[(14900元×0.02元×94个月,从2013年12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25200元×0.02元×79个月,从2015年1月9日至2020年12月31日);2.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0日

玉成(包玉成):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241号原告包金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二笔借款本金14040元;2.要求被告给付二笔借款利息29904元[(2840元×1分28×168个月,从2006年11月12日至2020年11月12日)+(11200元×1分28×166个月,从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1日)]本息合计43944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之日起2020年11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1分28计算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0日

陈德福: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239号原告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阿路思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息合计29088元,其中本金10100元,利息18988元(10100元×0.02元×94个月,从2013年12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2.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0日

赵长河: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236号原告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阿路思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息合计45379元,其中本金17088元,利息28291元[(5840元×0.02元×92个月,从2013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11248元×0.02元×78个月,从2014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0日

张树玲: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002号原告张淑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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