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刚: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十方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刚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李刚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鄂尔多斯市十方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承包费55107元(截至2019年8月31日)、保险费17368.84元,合计72475.84元;二、被告李刚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鄂尔多斯市十方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承包费168382.5元(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6月5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6元,由被告李刚负担1663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十方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73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0日
乌兰其其格: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凤与被申请人田艳霞、乌兰其其格、叶虎平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财保4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项为:一、依法
查封被申请人叶虎平名下的位于东胜区杭锦南路12号街坊2号楼2单元602室房产(产权证号:109031509607),查封期限为三年;二、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叶虎平名下的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街35号亿利家园1号楼3单元306室(产权证号:蒙2020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31807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三、依法冻结乌兰其其格在鄂尔多斯银行乌审旗支行的工资账户(账号:62309300030006538101)内44034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0日
内蒙古情未了金山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德嘉博尔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崔海荣、内蒙古情未了食品有限公司:
关于内蒙古华菱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情未了金山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德嘉博尔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崔海荣、内蒙古情未了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对被执行人内蒙古情未了金山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山大道南4号规划路西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进入评估拍卖程序。该房屋评估价格为8418305元,现公告送达上述房屋评估报告内科瑞[2020](估)字第1014-05-104号评估报告及(2021)内0102执恢74号拍卖通知书,我院对上述房产第一次拍卖价格以评估价为基数,一拍起拍价即为8418305元,竞价增加幅度为50000元,保证金数额400000元,如第一次拍卖流拍,我院将再以第一次流拍价格的基数降幅15%进行第二次拍卖,二拍起拍价7155560元,拍卖情况请关注淘宝网上的司法拍卖(网址为:ht t p://s f.t a oba o.com/0471/01)。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0日
王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万存与被告王建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新证据需要开第二次开庭审理,现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415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0日
云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仟寿江、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33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0日
白来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申四朱、刘巧凤、王晓明、白来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王晓明就(2021)内0221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0日
曹燕:
本院受理原告温利宝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内0924民初1317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