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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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2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2-1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冯海刚、冯海斌、杨拉弟、杨玉喜、胡云兰: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燕清、冯海强与被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及原审被告冯海刚、冯海斌、杨拉弟、杨玉喜、胡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0日

周俊魁:

本院受理原告霍岩诉你彩票、奖券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周俊魁偿还霍岩欠款2000元人民币;2、诉讼费由被告周俊魁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0日

李鸿开:

本院受理原告石德明诉你与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0日

张桂香、王万林、荣瑞兰: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合作银行金海支行诉张桂香、王万林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合作银行金海支行申请对王万林、荣瑞兰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影北街80号1号楼6层4单元西户的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1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0日

赵鹏、王丽:

本院在执行刘和平申请执行赵鹏、王丽、巴彦淖尔市通正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委托内蒙古景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赵鹏、王丽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蒙秀物流园区库房1-101、102、103、104、105、106、107、108、库房2-101、102号10套予以评估。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内蒙古景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内景通估字(2021)第0042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和本院作出的拍卖告知通知书,上述库房10套的评估总值为8964837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结论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0日

吴孟和:

徐卫卫与吴孟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2执2002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从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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