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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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1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2-0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郭建飞:

本院受理原告李少青与被告郭建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43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1年2月9日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一家一装饰行:

本院受理原告刘卿与被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一家一装饰行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44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1年2月9日

刘丰、刘贝:

本院受理原告陈守云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48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3月

李飞:

本院受理原告赵永乐、史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523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3月

杭锦后旗汇旺农贸经销部、李芳、刘成博、余政丽: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平与被告杭锦后旗汇旺农贸经销部(以下简称汇旺经销部)、李芳、刘成博、余政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6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芳、刘成博、余政丽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李建平收购款69574元及违约金(以欠款数额69574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李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0元,公告费400元,本案诉讼费共计2070元,由被告李芳、刘成博、余政丽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领取(2020)内0826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9日

董都加:

本院受理的原告付红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5888元(10000元×0.0128元×46个月,2017年2月8日至2020年12月8日),本息合计15888元;2、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实际偿还日为止,以1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息1.28%计算的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9日

杨仪: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862号原告房守文诉被告杨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欠款12000元及支付利息8640元[12000元×1.5%×48个月(2016年10月8日至2020年10月9日)],合计2064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王宝全:

本院受理(2021)内0521民初1197号原告李玉兰与被告王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玉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王宝全偿还欠款20000元,支付利息14000元,本息合计34000元;二、要求被告王宝全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关福生:

本院受理(2020)内0521执异68号执行异议案件,张志德与被执行人关淑芹、关福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金立国向本院提出异议:对本院查封的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东烟灯吐嘎查118亩林地(林权证号35119)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查封。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异议申请书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9日

关福生:

本院受理案外人金立国对张志德与被执行人关淑芹、关福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出执行异议,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金利国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9日

刘群英:

本院在执行李爱军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602执恢1113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知你履行(2018)内0602民初34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20)内0602执恢111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刘群英与其前夫白艳玺共同所有的登记在白艳玺名下的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13号1号楼3单元305号房产(产权证号:048473);(2020)内0602执恢111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刘群英与其前夫白艳玺共同所有的登记在白艳玺名下的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13号1号楼3单元305号房产(产权证号:048473);内中博房地估字[2020]第C024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房地产估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白雪:

本院执行的徐丽芬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02执29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在白雪在乌海银行的账户中的存款。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杜利军、赵娥:

本院在执行乔喜生与被执行人杜利军、赵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一、(2019)内0602执178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杜利军、赵娥在准格尔旗准格尔召镇准格尔召村的拆迁安置补偿款。二、(2021)内0602执恢9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杜利军、赵娥在准格尔旗准格尔召镇准格尔召村的拆迁安置补偿款69750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三、(2021)内0602执恢9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杜利军、赵娥在准格尔旗准格尔召镇准格尔召村的拆迁安置补偿款7510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杜利军、赵娥:

本院在执行李姜杉(又名李江山)与被执行人杜利军、赵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一、(2019)内0602执178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杜利军、赵娥在准格尔旗准格尔召镇准格尔召村的拆迁安置补偿款。二、(2021)内0602执恢9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杜利军、赵娥在准格尔旗准格尔召镇准格尔召村的拆迁安置补偿款69750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三、(2021)内0602执恢9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杜利军、赵娥在准格尔旗准格尔召镇准格尔召村的拆迁安置补偿款85037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杜利军、赵娥:

本院在执行李玉江与被执行人杜利军、赵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一、(2019)内0602执178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杜利军、赵娥在准格尔旗准格尔召镇准格尔召村的拆迁安置补偿款。二、(2021)内0602执恢8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杜利军、赵娥在准格尔旗准格尔召镇准格尔召村的拆迁安置补偿款50000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三、(2021)内0602执恢8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杜利军、赵娥在准格尔旗准格尔召镇准格尔召村的拆迁安置补偿款63209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袁丽存:

本院在执行刘永军与被执行人张建宇、王泽、葛文亮、袁丽存、赵军、吕红东、单军、赵小丽、何瑞刚、王春来、石勇、高志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2020)内0602执95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袁丽存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二、(2020)内0602执956号之五执行裁定书,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袁丽存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28724.99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敖玲:

关于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你、秦东、云三挠、赵苹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查无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秦东、敖玲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9990.68元及利息4406元,本息共计64396.68元,并判令被告支付本金39990.68元从2020年7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1.31‰计算所得的利息,支付本金20000元从2020年7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35‰计算所得的利息,以及律师费2500元,以上合计66896.68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云三挠、赵苹女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曾超:

本院受理原告刘记清诉被告曾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513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曾超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刘记清借款15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周璠、束丹:

本院受理原告边久长诉你们的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951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确认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房屋《抵顶合同》(房屋位于景泰园商住小区9号楼1单元802室,合同编号:2009-0003670)有效;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继续履行房屋《抵顶合同》,并偿还该房屋剩余银行按揭贷款以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3.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在房屋具备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十日内负责向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4.请求依法判令由二个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十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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