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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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1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2-0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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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志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长宝诉被告冯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32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袁成柱:

本院受理原告韩玉珍诉被告袁成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3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9日

王世清、董丽萍、包头市东华汽车贸易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1606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诉林渊、王世清、董超、董丽萍、包头市东华汽车贸易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宋小生: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2242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九原支行诉宋小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王全喜:

本院受理原告吴晓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7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3日

哈斯巴根: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鑫禾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8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8日

潘宝河: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助丰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9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月28日

包勿力吉吐:

本院受理原告郭喜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9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8日

包白林:

本院受理原告郭喜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9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8日

包双富:

本院受理原告郭喜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60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8日

韩乌力吉:

本院受理原告蔡太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8日

菅振刚(又名菅振钢):

本院受理原告吕飞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221执保123号民事裁定书、(2020)内0221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菅振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吕飞鹏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6000元(剩余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2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按照月利息2%计付利息,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440元、保全费320元由被告菅振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7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李乐义:

本院受理原告崔利明诉被告李乐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朱裴培、胡兴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裴培、胡兴华、魏杰、汤恒刚、王桦、韩雪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221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王全生:

本院受理原告赵文林诉被告王全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安艳柳:

本院受理原告赛罕区道特奥斯卡娱乐演艺中心诉被告安艳柳、白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安艳柳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106号民事裁定书之一、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贾三勇:

本院受理原告李厚厚、赵银换、孟俊英、李嘉祺、李嘉鑫诉被告贾三勇、李永杰、杜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贾三勇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1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韩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刘金荣、包立春诉被告内蒙古金盛国际家居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金盛国际家居有限公司、韩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刘金荣、包立春就(2020)内0105民初3592号民事判决书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石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龙诉被告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46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李贺: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国冬与被告李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61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罗建华、银茂成:

本院受理蔡进春申请执行银茂成、银泽琦、郑立飞、罗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恢496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济丰估字【2021】第0129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冀改枝、胡和清、李志远:

本院受理王鑫申请执行冀改枝、胡和清、李志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3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被执行人李志远所有的位于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尚东枫景小区二期1号楼21层2101号房屋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鲁原昌:

本院受理王继峰诉赵艳艳、鲁原昌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李召小、孙永革、清水河县宇享传统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孙满堂、杨文英、李世荣、李润英、孙权、陈芳: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21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杨来田:

本院受理张耀荣申请执行杨来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388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李素云:

本院受理原告班建毅诉被告李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3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齐晓冬: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齐晓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505、4506、4507、4508、4509、4510、45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吉木阿呷莫:

本院受理原告王五与被告吉木阿呷莫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加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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