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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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1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2-0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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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希玉:

本院受理原告杨蕾与被告董应茹、任希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上诉人董应茹就(2020)内0105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任希玉:

本院受理原告杨蕾与被告董应茹、任希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杨蕾就(2020)内0105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任希玉:

本院受理原告杨蕾与被告董应茹、任希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任希玉:

本院受理原告杨蕾与被告董应茹、任希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武增平、刘兰凤: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告高果桃、史三白、武增平、刘兰凤、邢计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58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丁一:

本院受理原告冯沿斌与被告丁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912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张玉:

本院受理原告董丽娜与被告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15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内蒙古腾瑞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腾瑞农贸有限公司、孙亚男、杨尚: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内蒙古腾瑞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腾瑞农贸有限公司、孙亚男、杨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79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巴音满都呼:

本院受理原告郝瑞军与被告巴音满都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陈文溢、李花: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溢、李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38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辛瑞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明珠支行与被告辛瑞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呼和浩特市亿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雒海龙与被告呼和浩特市亿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0)内0105民初33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韩华泉:

本院受理原告李宝诉被告韩华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27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侯智勇: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侯智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侯智勇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截至2020年12月10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99638.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侯智勇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还款违约金、其他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还款违约金、其他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为限;三、被告侯智勇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燕春芳:

本院受理原告杨美枝诉被告崔皓翔、燕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79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崔皓翔、被告燕春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杨美枝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54541.67元(截至2020年8月25日),本息合计104541.67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美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644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崔皓翔、燕春芳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刘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刚诉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8月1日-2020年11月1日拖欠借款利息:陆万肆仟五佰元整(64500.00)。合计2145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0)内0102民初75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斯琴高娃: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梁群: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4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海军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郑佳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预定呼和浩特市兴安北路金丽园小区1座2单元2层东户房屋的《预订房协议书》;二、被告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郭海军购房款1270491.8元,利息损失20万元,合计人民币1470491.8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28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本金按照人民币1270491.8元计算,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郭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35元,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旭东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张旭东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两份预订呼和浩特市兴安北路金丽园小区4座3单元3层东户、4座3单元6层东户房屋及郑佳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4座4单元2层东户的《预订房协议书》;二、被告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张旭东购房款2832000元,利息损失20万元,合计人民币3032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28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本金按照人民币2832000元计算,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张旭东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56元,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戚伟权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郑佳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预订呼和浩特市兴安北路金丽园小区1座2单元25-26层东户的《预订房协议书》;二、被告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戚伟权购房款2911833.6元,利息损失20万元,合计人民币3111833.6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28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本金按照人民币2911833.6元计算,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戚伟权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695元,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兰察布恒益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妙枝、张慧琴、张志洋诉你及乌兰察布市港阳建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02民初2884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上述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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