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阿拉达图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郑佳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预订呼和浩特市兴安北路金丽园小区1座3单元26层中户的《预订房协议书》;二、被告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阿拉达图购房款1111281.5元,利息损失20万元,合计人民币1311281.5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28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本金按照人民币1111281.5元计算,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阿拉达图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02元,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裴玉璞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裴玉璞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两份预订呼和浩特市兴安北路金丽园小区1座3单元3层西户、1座2单元25层中户房屋的《预订房协议书》;二、被告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裴玉璞购房款2381105.8元,利息损失20万元,合计人民币2581105.8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28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本金按照人民币2381105.8元计算,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裴玉璞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449元,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燕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李小燕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四份预订呼和浩特市兴安北路金丽园小区2座1单元25-26层西户、2座3单元25-26层东户、1座2单元3层西户、1座3单元25层中户房屋的《预订房协议书》;二、被告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小燕购房款7072797元,利息损失20万元,合计人民币7272797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28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本金按照人民币7072797元计算,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李小燕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710元,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晓兵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郑佳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预定呼和浩特市兴安北路金丽园小区1座3单元2503/2603层西户房屋的《预订房协议书》;二、被告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晓兵购房款2742292.8元,利息损失20万元,合计人民币2942292.8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28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本金按照人民币2742292.8元计算,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张晓兵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339元,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张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42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菅文斌: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42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曹婉婷: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43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王永平:
本院已受理卓资县旗下营赤兔马奥珀汽车修理维护部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1执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卓资县旗下营赤兔马奥珀汽车修理维护部偿还12500元。(2)由王永平负担案件受理费78元,申请执行费89元。(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超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史毛头:
本院已受理卓资县旗下营赤兔马奥珀汽车修理维护部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1执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卓资县旗下营赤兔马奥珀汽车修理维护部偿还12660元。(2)由史毛头负担案件受理费82元,申请执行费91元。(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超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吴土尧、王淼:
本院已受理赵成祥申请执行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1执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赵成祥偿还61843.5元。(2)由吴土尧、王淼负担案件受理费1340元,申请执行费848元。(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超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内蒙古廷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冯笑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是:被告内蒙古廷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支付原告冯笑工程款152842元及利息(利息以152842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6日开始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你在公告之日内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锡林郭勒盟亿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东胜区馨视佳广告装饰中心诉被告锡林郭勒盟亿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锡林郭勒盟亿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东胜区馨视佳广告装饰中心工程款29240元。案件受理费532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屈银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通易经研究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杜三女与被告屈银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通易经研究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451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及(2020)内0602民初4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屈银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通易经研究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杜三女借款本金304000元及利息484728元(以本金304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利率按1.5%计算);二、被告屈银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通易经研究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杜三女借款本金304000元的利息(以本金304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三、被告屈银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杜三女借款本金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79.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屈银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通易经研究中心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李小军:
本院受理曹永兴、曹永萍申请执行李小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恢433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景通估字【2021】第0072号评估报告以及(2019)内0105执恢43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李小军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南路内蒙古保全庄农产品批发市场2号商务楼4层409、4层4014、8层802、8层803、8层806五套房屋)。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其其格: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申请执行其其格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1648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景通估字【2021】第0055号评估报告及(2019)内0105执1648之二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其其格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和海广场DE号楼11层2单元1101号房屋)。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荣满镇:
本院受理原告散敦与被告荣满镇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刘明:
本院受理原告郭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闫振青:
本院受理原告周井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