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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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1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2-0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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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祥: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是:被告李志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限你在公告之日内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张树森:

本院受理曹洪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1195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0)0121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张树森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曹洪宇借款本金548300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以5483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曹洪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树森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9日

常玮:

本院受理原告边志强与被告常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3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内蒙古信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胜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丽娟诉被告内蒙古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内蒙古信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胜华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李丽娟就(2020)内0104民初273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2732号案件原告李丽娟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李享:

本院受理原告李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刘长生、李艳红: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内蒙古新三维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北京中农科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内蒙古新三维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内蒙古新三维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北京中农科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内蒙古新三维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财保1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董永杰:

本院执行二连浩特市续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委托锡林郭勒盟恺信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范增名下位于苏尼特街南四街坊盟泰商业房地产(产权证号2002-005547)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做出锡盟恺信估字[2021]第005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格为8469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及拍卖裁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未领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本院将依法进行拍卖,并不再另行公告通知拍卖其他相关事宜,直至拍卖或变卖结束。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2021年2月9日

白小兵: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关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车辆拍卖裁定书和车辆价格评估报告等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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