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2月8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召开,就《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1月30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这是我区首部关于民族工作的综合性法规,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共八章七十条,就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加强社会协同、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条例》所规范的内容,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又充分总结了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成功实践经验,以问题为导向,立足当下,放眼未来,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明确,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各民族最高利益,对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作出具体规定,并将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丰富经验以立法形式加以固定,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苏木乡镇、进学校、进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进网络。条例对开展“民族政策宣传月”“民族法治宣传周”,以及树立培养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典型等作出规定。
发布会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尹国惠介绍说:“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指导思想,注重把握如下几项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坚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制定条例的主线;正确处理好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努力扩大共同性,缩小差异性;把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弘扬法治精神,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 (梁瑞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