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宁、张世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春、刘英与被告内蒙古雅世春华置业有限公司及你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25日
梅军(身份证号码
150102196309070532):
本院受理上诉人赵皎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25日斯琴格日乐、李晓明:
本院受理上诉人任文华诉被上诉人斯琴格日乐、李晓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民终299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因2018年4月15日,赤峰日立纸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赤峰破产财产分配执行完毕,破产清算工作已经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已经于2018年5月15日裁定终结赤峰日立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