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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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76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2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赵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福文诉被告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9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六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鄂尔多斯市聚泰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侯斌:

本院受理原告郭海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标的:本金9.74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承担逾期利息)】、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秦永峰、王香兰:

本院受理原告任安翔诉被告秦永峰、王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秦永峰、王香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任安翔借款20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代琴、花拉、弓世宝:

原告白音那顺与被告代琴、花拉、弓世宝、杨月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代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白音那顺代偿款360203元;二、被告花拉、杨月花、弓世宝对被告代琴不能清偿的部分,分别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其中被告花拉以90050.75元为限,被告弓世宝以86300.75元为限,被告杨月花以72550,75元为限。被告花拉、弓世宝、杨月花承担清偿责任后,就其实际清偿部分有权向被告代琴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白音那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4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刘长印:

本院受理原告李瑞杰诉被告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蒙兴集团伊金霍洛旗振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和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302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刘长印:

本院受理原告贾永忠诉被告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蒙兴集团伊金霍洛旗振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和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302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白那日苏:

原告包金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内0522民初7343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乌日根哈达、玉荣、其力木格:

原告韩彬诉你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包哈斯、哈申高娃:

原告张效海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浩斯宝音、斯日古楞:

原告科左后旗甘旗卡双丰农牧业生产资料经销处诉你二人及赵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阿其拉吐、占山、白龙:

原告科左后旗旗丰种子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2018)内0522民初4211号、(2018)内0522民初4212号、(2018)内0522民初4214号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楼三楼科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文国、刘文祥、刘文芳申请宣告刘文义失踪一案。申请人刘文国称2015年5月22日凌晨4时许,刘文义在鲁荣渔51690号渔船上工作时,不慎意外落入海中失踪,对其进行搜救打捞后,未发现刘文义本人及尸体,对此情况,案发地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大连湾边防派出所于2017年3月2日出具了《情况说明》予以证明。下落不明人刘文义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刘文义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刘文义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刘文义情况,向本院报告。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柳燕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磊诉被告柳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柳燕霞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85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内蒙古金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加油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金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金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87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25日

贾有: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乌达支行诉被告杨利红、周吉师、贾有、逯慧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贾有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90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25日

夏世明、胡文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引行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众信世通分公司诉被告夏世明、胡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夏世明、胡文丽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65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25日

丰莉、刘鹏飞: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申请执行丰莉、刘鹏飞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丰莉、刘鹏飞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机场路青洲豪庭住宅小区3号楼7层2单元701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向你们公告通知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领取随机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随机选择评估机构,领取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进行现场勘验。逾期视为你们放弃评估程序中的相关权利(本通知中限定的时间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25日

海霞: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海霞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海霞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13号风华园小区16号1层北9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向你公告通知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领取随机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随机选择评估机构,领取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进行现场勘验。逾期视为你放弃评估程序中的相关权利(本通知中限定的时间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25日

内蒙古康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文彬:

本院受理邱连军申请执行内蒙古康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文彬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1931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建信达估字(2018)第0049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25日

李月玲、范国俊、李林、银秀莲、王白石: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月玲、范国俊、李林、银秀莲、王白石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范国俊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察布东路建勘院3号楼1层3单元2号面积59.41平方米房屋进行评估。现向你们公告通知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领取随机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随机选择评估机构,领取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进行现场勘验。逾期视为你们放弃评估程序中的相关权利(本通知中限定的时间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王金龙、王和平:

本院受理周占华申请执行王金龙、王和平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王金龙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铁路医院南侧华宇昕天商务酒店19层22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向你们公告通知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领取随机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随机选择评估机构,领取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进行现场勘验。逾期视为你们放弃评估程序中的相关权利(本通知中限定的时间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王娟、内蒙古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王娟、内蒙古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娟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街宝成嘉苑1号楼1层1单元106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向你们公告通知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领取随机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随机选择评估机构,领取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进行现场勘验。逾期视为你们放弃评估程序中的相关权利(本通知中限定的时间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王梅芳: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申请执行王梅芳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梅芳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河畔嘉园7号楼11至12层3单元1101室房屋进行评估。现向你公告通知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领取随机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随机选择评估机构,领取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进行现场勘验。逾期视为你放弃评估程序中的相关权利(本通知中限定的时间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原招弟、张建岗、马海霞:

本院受理内蒙古银行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丰州路支行申请执行原招弟、张建岗、马海霞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原招弟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万豪名园小区G2号楼10层2单元1004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向你们公告通知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领取随机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随机选择评估机构,领取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进行现场勘验。逾期视为你们放弃评估程序中的相关权利(本通知中限定的时间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王建强:

本院受理原告赵小花、李娟娟诉被告王建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孙树梅、陈毅峰、王丽萍:

本院受理孟瑞霞诉孙树梅、陈毅峰、王丽萍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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