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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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76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2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赵海峰:

本院审理原告赤峰西拉沐沦(集团)赛欧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谕求:1.被告立即支付租金10800元、取暖费282.53元、保险费400元,合计11482.53元;2.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厅租赁合同,被告立即撤出元宝山区平庄建材批发市场B2-19号商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B205)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刘庆林、范改兰:

本院受理原告霍瑞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王健存:

本院受理原告管艳军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3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陈东洋:

本院受理原告陈淑霞与被告陈东洋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陈淑霞与被告陈东洋所生育的非婚生子陈辉,由原告陈淑霞抚养;被告陈东洋于2018年7月1日起于每年每月30日前给付子女抚养费32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止;二、驳回原告陈淑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陈东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曹敏:

本院受理闫志新与钟辉、孙文静及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民终2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王妮妮:

本院受理上诉人景钲一、张金凤诉被上诉人王妮妮、景虹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民终27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丁玉海: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恒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上诉人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史培文:

本院受理原告杨五怀诉被告史培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韩国忠:

本院受理原告鲍代兄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刘初一、包代兄:

本院受理原告房守文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刘海小:

本院受理原告杨布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刘红亮、吴美玲:

本院受理原告房守文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林定杨、黄金梅:

本院受理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0105执170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25日

呼和浩特市耀光装饰有限公司、白旭然:

本院受理邰巴吐巴雅尔与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0105执1822号失信决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张正正:

本院受理杨春荣与你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0105执1885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25日

阿斯楞: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水务局与你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0105执210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25日

内蒙古绿金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杨春荣与你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0105执23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25日

白音: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瑞增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0105执23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王爱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文波诉王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2222民初3192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高红英、闫军兰:

本院在执行段少峰申请执行高红英、闫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内0802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高红英、闫军兰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金秋华城D10-1-302室房屋一套(房权证号:102021502215),依法委托内蒙古住恒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521359元。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向你们送达内蒙古住恒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内住恒估字(2018)第L001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本院作出的拍卖告知通知书。若你们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在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评估报告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王利军、王燕、杨建岗、刘佳、王虹、张向东、何美霞、张二军、张烈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1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支付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王金山、王玉春、王金龙、王淑琴、苏志清、兰雪芹、神木县荣都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512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1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支付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翟志亮、刘素珍、翟凤鸣、张东、邬鹏、郭海龙、苏成荣、王浩、屈占国、康继茹、刘小琴: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516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1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支付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吴平、王海军、王林、段保义、王新军、王海军、袁忠、乌审旗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516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1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支付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张继强、丁彦霞、李军、丁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514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1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支付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张海鱼、冯秀娟、高置、何磊、李三喜、刘霞、陈福明、刘贵、纪丽梅、张玉庭、卢凤琴: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西街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韩利、王静、王八十三、范关良、王建团、刘彩霞、王增友、岳生荣: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高利平、刘贵军、王强、高世平、郝世云、李强、邬强、王大炜、张志成、苏小霞、朱晓峰: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解福荣: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韩宝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203民初49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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