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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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76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2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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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瑞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汉德精酿鲜啤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瑞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呼和浩特市瑞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汉德精酿鲜啤有限責任公司支付货款1716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任健:

本院受理原告田文然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刘天江:

本院受理原告范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玉泉区喀秋莎饭店、韩力伟:

本院受理原告云云君、贾小女、李青娥、皇胜利、李在林、合果珍、刘子文与你们劳动争议纠纷七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478-4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刘志武:

本院受理原告斯钦图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20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3000元。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25日

王昕宇、乔明忠:

本院受理原告赵文林诉你们(2018)内0826民初230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昕宇、乔明忠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道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25日

王昕宇:

本院受理原告王子荣诉你与郭玉良(2018)内0826民初230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昕宇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4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要求被告郭玉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要求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道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25日

郑小平(又名:郑晓平):

本院受理原告马玲与被告郑小平(又名:郑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王向华: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5388号原告宋盼盼与被告王向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宋盼盼请求与你离婚,王阳由原告宋盼盼抚养,你给付抚养费每月5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令状式判决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何斯日古冷:

本院受理原告杨丽浩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准予原告杨丽浩与被告何斯日古冷离婚;二、原、被告婚生长子何敬宇(2009年9月13日出生)、次子何敬业(于2013年7月24日出生)由原告杨丽浩抚养,被告何斯日古冷每月分别给付何敬宇、何敬业抚养费500元,从2018年7月给付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三、驳回原告杨丽浩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徐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淑杰、张庆宏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徐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张淑杰、张庆宏工程款本息合计532948元;二、被告徐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支付原告张淑杰、张庆宏利息以尚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25%计算,自2017年8月2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土登索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科左中旗宏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土登索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于2017年3月3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土登索朗公告送达(2016)内0521执322-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土登索朗所有的位于科左中旗保康镇科尔沁大街前进路商品房一间,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房地产评估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房地产评估报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董春玲:

本院受理原告赵佳欣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董春玲于本判决生效后自2018年3月1日开始每月给付原告赵佳欣抚养费500元,至原告赵佳欣十八周岁止,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20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董春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崔志慧:

本院受理原告龚鑫蕊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崔志慧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龚鑫蕊抚养费42000元;二、被告崔志慧于本判决生效后自2018年2月2日开始每月给付原告龚鑫蕊抚养费500元,至原告龚鑫蕊独立生活止,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20日前给付;三、驳回原告龚鑫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崔志慧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包铁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胡力海农场农兴人和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种子、化肥款16363元,利息8509元;2、要求被告给付自2018年7月2日至欠款清偿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敖特根其其格、满来巴特尔: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巴力吉与被告敖特根其其格、满来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2501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任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梁艳霞与被告任国良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27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25日

康俊国:

本院受理申请人孟爱和、范贵平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两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7)内0921执212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2017)内0921执213号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2018年7月25日

娜仁高娃:

乌日力格图申请执行娜仁高娃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4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4执13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现通知你于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25日

郭黎明:

本院受理原告郭鸿勃诉被告郭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和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25日

王宝音: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王海艳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内容:1.要求被告王宝柱给付欠款本金680元、利息143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宝柱承担。)、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陈喜军、杜继梅:

本院受理原告郭鸿勃诉被告陈喜军、杜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和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杨俊明:

本院受理原告郭鸿勃诉被告杨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和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郜巨金:

本院受理原告郭鸿勃诉被告郜巨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和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王金荣:

本院受理原告祁桂君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白铭: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卫星与被告白铭、通辽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通辽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白铭、通辽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通辽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51112.1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五巡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李文霞:

本院受理原告郭鸿勃诉被告李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和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郜福万:

本院受理原告郭鸿勃诉被告郜福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和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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