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内蒙古天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伊金霍洛旗煜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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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0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2-05

仲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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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英英:

`本院受理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5日

刘俊林:

原告韩素青诉你、宇文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刘俊林、宇文乐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韩素青借款本金285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8年4月1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5日

照日格图:

本院受理原告胡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5日

马虎威: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29民初19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5日

苏俊祥:

本院受理申请人刘英英与被申请人苏俊祥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项为: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苏俊祥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蒙KT5339别克牌小型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二、依法申请人刘英英的蒙KQ Z456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5日

杨继、王夏(王霞、王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王凤莲与被告杨继、王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一、被告杨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王凤莲借款本金5772644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77264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2年3月12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王夏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王夏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杨继追偿。案件受理费161066元,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5日

杨继、王夏(王霞、王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王凤莲与被告杨继、王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一、被告杨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王凤莲借款本金300000元。二、被告王夏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王夏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杨继追偿。案件受理费18030元,由原告王凤莲承担14350元,二被告负担368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5日

贾文利:

本院受理原告孙二小诉被告贾文利,鄂尔多斯市宏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6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贾文利、鄂尔多斯市宏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孙二小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从2020年7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贾文利、鄂尔多斯市宏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5日

白旭:

本院受理原告刘飞诉被告白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4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白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刘飞修理费4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告白旭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5日

付佳:

本院受理原告祁翔飞诉被告付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5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付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祁翔飞借款本金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付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5日

崔平、冯海军: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华准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0)内0602执2696号执行通知书;(二)、(2020)内0602执2696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们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20)内0602执26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冯海军名下的蒙KHY304、蒙KHY305、蒙KHY306、蒙KHY307、蒙KHY308、蒙KHY309、蒙KKH301、蒙KKH500共计八辆汽车;(四)、(2020)内0602执26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崔平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五)、(2020)内0602执26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崔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37400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六)、(2020)内0602执2696号限制消费令。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5日

刘宝库: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十方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宝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解除原告鄂尔多斯市十方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宝库于2018年4月5日签订的《车辆承包合同》;二、被告刘宝库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鄂尔多斯市十方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承包费188266.09元、车辆占有使用费22042.8元,保险费18206.12元,合计228515.01元;三、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十方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3元,由被告刘宝库负担539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十方物流有限公司负担64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5日

内蒙古亿金镕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冯和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667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7077元,及利息174760元(以借款本金137077元为基数,从2012年8月9日至2019年7月28日,月利率按1.5%计算)本息合计311837元,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月利率按1.5%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十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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