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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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0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2-0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吴引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春宇、吴引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5日

张鹏成、周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二飞、张鹏成、周建军、陈国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5日

其其格:

本院受理原告唐俊生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4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准许原告唐俊生与被告其其格离婚,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脱离夫妻关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唐俊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5日

白轲、闫利世、闫峰、武永亮: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支行因与被上诉人白轲、闫利世、闫峰、武永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34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2月5日

内蒙古唯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仝宇霞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唯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1)内01民终64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5日

朝鲁:

本院受理原告党埃成诉被告朝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64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依法轮候查封被告朝鲁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15号街坊房产一处(产权证号:109030900332);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界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二、在诉讼财产保全期间,停止办理担保人奥美(身份证号码:152728198006092192)所有的车牌号为蒙K232W 1号神行者越野车一辆的权属变更、抵押、担保等手续,从文书送达之日起查封期限为两年,逾期或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5日

袁凤杰:

本院受理原告包宝齐、包雪莲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二原告抚养费,每月支付每人700元至二原告成年止,并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5日

武艳:

本院受理原告霍财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霍财柱与被告武艳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霍永安(2011年5月10日出生),霍永康(2013年12月30日出生)由原告霍财柱抚养,被告武艳每月给付婚生子霍永安、霍永康每人每月抚养费500元,此款从2021年2月1日开始给付至婚生子霍永安、霍永康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武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5日

鲍金仓:

本院受理原告纪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200元、给付逾期利息4472元,合计21672元;2.要求被告支付17200元的利息,从2021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0.005元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5日

吴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纪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给付逾期利息2700元,合计14700元;2.要求被告支付12000元的利息,从2021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0.005元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5日

曲万成:

本院受理原告李俊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5日

康风春:

本院受理原告梁子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拉门款2600元、逾期利息400.40元,本息合计3000.40元,并继续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为止;2.本案所涉及的交通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5日

赵雅臣:

本院受理原告梁子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门窗款5000元、违约金10950元,合计15950元,并继续支付违约金至实际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5日

兰汉明:

本院受理原告孙会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婚生次女兰晴(2007年1月23日出生)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5日

谢凤昌:

本院受理原告汤福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3600元、利息31392元(43600元×0.02元×36个月);2.要求被告继续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5日

关永青:

本院受理原告唐满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8000元、利息17920元(28000元×0.02元×32个月);2.要求被告支付28000元的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5日

包布仁孟和、晓云: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布仁孟和、晓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9990元,利息16019元,本息合计56009元;二、被告包布仁孟和、晓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3675‰计算。案件受理费收取181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布仁孟和、晓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5日

张红霞、李巴达拉呼、李胜、白福杰、白巴特尔、王斯琴、李阿古拉、曾艳明、黄那顺、张八月: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红霞、李巴达拉呼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89990元,利息52532.48元,本息合计242522.48元;二、被告张红霞、李巴达拉呼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3045‰计算;三、被告白巴特尔、李胜、李阿古拉、黄那顺对被告张红霞、李巴达拉呼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554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红霞、李巴达拉呼、白巴特尔、李胜、李阿古拉、黄那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5日

梁俊:

本院受理原告杨青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7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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