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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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0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2-0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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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清水河县天赐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公告案件受理情况。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2月5日

内蒙古信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胜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丽娟诉被告内蒙古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内蒙古信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胜华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27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5日

张生茂:

本院受理原告范美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5日

张洪英:

本院受理原告常在仙诉被告张洪英、张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23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刑事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5日

李成、李芳(李芳枝):

本院执行的(2014)达法执字第00218号与(2019)内0621执恢137号与(2020)内0621执恢126号为同一案件,申请执行人赵四彪与被执行人李成,李芳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以(2014)达执字第21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芳(又名李芳枝)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城关居委会第20街坊632号房产一套(证号11094),2020年6月22日以(2020)内0621执恢12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李芳(又名李芳枝)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城关居委会第20街坊632号房产一套(证号11094),于2020年11月12日内蒙古中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估价报告,(评估报告编号:内中佰估字【2020】第A1304号)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评估报告)。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到达拉特旗人民法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评估报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5日

姜杰:

本院受理原告孙海霞诉被告姜杰(2020)内0125民初93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5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5日

张红霞、李巴达拉呼、包乌日根、徐丽红、包花拉、黄小红、贾晓梅、李青山、张都吉雅: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红霞、李巴达拉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89990元,利息52532.48元,本息合计242522.48元;二、被告张红霞、李巴达拉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3045‰计算;三、被告包乌日根、包花拉、黄小红、李青山对被告张红霞、李巴达拉呼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554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红霞、李巴达拉呼、包乌日根、包花拉、黄小红、李青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5日

李舍日古楞:

本院受理原告吴巴图诉被告李舍日古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900元;2.要求被告给付3900元的利息,从2015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5日

王源源、王克林、李艳华: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源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9月13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3045‰计算;二、被告王克林、李艳华对被告王源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收取384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源源、王克林、李艳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5日

北京中和芯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董瑞根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内0223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3执3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我院根据申请执行人董瑞根的申请将你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将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一并向你公告送达。以上送达内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来我院领取相关的法律文书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或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5日

李瑞、韩志国、张登科:

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瑞、韩志国、张登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邱小青:

本院受理原告康清河诉邱小青(2021)内0125民初263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邱小青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5日

鄂尔多斯市东达圣邦电子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达圣邦燕麦有限公司、赵悄霖、刘继荣、赵晨瑄、赵永亮、赵永飞:

我院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师大南门支行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东达圣邦电子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达圣邦燕麦有限公司、赵悄霖、刘继荣、赵晨瑄、赵永亮、赵永飞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呼同证执字第58号执行证书,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晨瑄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贝尔路东方广场1至2层甲A15号;赛罕区呼伦贝尔南路东达城市广场3号楼12层3单元1202;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树西街南西园路西东达佳园A区D段会所楼5单元10—12号车库的房屋的产权手续。本案即将进入评估阶段,需腾空此房屋,现依法公告送达(2020)内0102执22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腾房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5日

杜培清、李翠玲:

本院受理原告唐誌鸿诉被告杜培清、被告李翠玲、被告那仁达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5日

马兴东: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军诉被告马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08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2月5日

宋树勋:

本院受理的吕景乐申请执行宋树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进入拍卖财产程序。被执行人宋树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主府东妇干校巷交通技校楼5层1单元15号房屋,经过第一次公开拍卖无人竟买使该标的物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保留价按第一次拍卖价下浮15%。即第二次拍卖起拍价按第一次拍卖起拍价472863.5元下浮15%,即401933.98元进行第二次拍卖,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数额为40193元。现公告送达(2019)内0102执1941号第二次拍卖通知书,当事人如对此下浮报告有异议可在接到此通知后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将依法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拍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5日

张延富:

关于原告范文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5日

2016年11月15日,本院根据贾连生的申请裁定受理内蒙古技欣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内蒙古技欣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裁定宣告内蒙古技欣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5日

吉吉吉西:

本院受理原告郑福与被告吉吉吉西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加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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