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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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0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2-0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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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跃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五命、刘利霞、张惠芳、单跃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5日

白永生、张玉英:

本院受理原告田云旺诉被告白永生、张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5日

冀满林: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冀满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5日

贾四外: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四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5日

李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白慧明诉被告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5日

张四东(曾用名张四来):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右旗沟门镇天福种子经销部诉被告张四东(曾用名张四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5日

康克清、高巨生:

本院受理原告刘爱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5日

岳金龙、吴卉荣: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金龙、吴卉荣、岳琪峰、万鹏、郝彪、包头市乾海担保有限公司、徐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5日

岳金龙、吴卉荣: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岳琪峰、岳金龙、吴卉荣、万鹏、郝彪、包头市乾海担保有限公司、徐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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