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内蒙古谊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天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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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8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2-0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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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金凤:

本院受理原告邸宝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3日

朱国柱: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钱家店镇李老七农资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3日

郑玉琴、王子先:

本院受理原告韩淑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3日

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郭云富: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永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3日

武慧珍、薛宁: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3日

鄂尔多斯市天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白贵军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天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5680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天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返还贷款保证金69300元及利息(以693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白贵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82.5元及保全费973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天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3日

许永峰、陈召云、许石换:

本院受理原告折利云与被告许永峰、陈召云、许石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许永峰、被告陈召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折利云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许石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三、被告许石换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许永峰、被告陈召云追偿。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许永峰、陈召云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3日

刘斌、白小琴: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兴和支行诉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2020内0924民初492号、498号、499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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