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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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8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2-0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雪飞、刘承德:

本院受理原告乔晓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3日

郑宝龙:

本院审理原告张敏诉你(2021)内0125民初25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3日

许永峰、陈召云:

本院受理原告折利云与被告许永峰、陈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许永峰、被告陈召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折利云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均由二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3日

陈玉柱、李淑巧、石德才、毛飞林、牛云兰、杨根祥、刘利成、冯金霞、王美嘉、王美裕、王美馨:

本院受理原告乔世英诉被告陈玉柱、李淑巧、石德才、毛飞林、牛云兰、杨根祥、刘利成、冯金霞、王美嘉,王美裕、王美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玉柱、李淑巧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4116000元(利息从2011年4月6日起暂计至2019年9月18日,按月利率2%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陈玉柱、李淑巧向原告偿还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9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石德才、毛飞林、王彥飞、牛云兰、杨根祥依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4、若被告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线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由本案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3日

赵园、候俊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诉被告赵园、候俊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3日

内蒙古当先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赛荣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当先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内蒙古赛荣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当先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签订的《超市合作协议》;二、驳回原告内蒙古赛荣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3日

刘建文:

本院受理原告吴志强诉被告刘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87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3日

满喜、乔玲玲:

本院受理原告朱明玉诉被告满喜、乔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435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3日

王福强:

本院受理原告孙玉臣诉被告王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250000元及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起诉日的利息,自2018年4月10日至2020年9月11日,共计29个月,93041.67元,以上两项合计343041.6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3日

吕强:

本院受理原告肖旺诉你与常铁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3日

王强、杭锦后旗天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强、杭锦后旗天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6执恢3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内0826执778号执行裁定书、(2020)内0826执恢319号执行裁定书、(2020)内0826执恢3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腾房公告、现场勘验通知书,对你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三道桥土地一宗、厂房一套及附属设施(房屋产权证号:蒙房权证杭锦后旗字第105011302350,土地证号:杭国用2012第4032153号,建筑面积:4444.22平方米,土地面积:78060.4平方米)。予以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三调解室摇珠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至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你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达杭锦后旗陕坝镇新建街房屋参加评估现场勘查,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查,届时评估机构将做出评估报告,通知你于现场勘查后第10日来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本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3日

张虎在、杨利青: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彩枝、贺美叶、张虎在、张林锁、杨利青、段存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305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诉讼请求如下:一、被告张虎在、杨利青夫妻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截至2020年7月22日所欠利息3840.91元,本息合计53840.91元,并承担归还前的应付利息。二、保证人段存旺及其配偶贺美叶、保证人张林锁及其配偶杜彩枝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3日

贾建俊:

申请人刘明祥与被申请人贾建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贾建俊下落不明,现依法向贾建俊公告送达(2020)内0121财保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贾建俊(曾用名贾建军)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经管站工程款17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395元,由申请人刘明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3日

聂喜瑞:

本院受理的原告卫丽媛诉你与聂凤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521民初86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卫丽媛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以后的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为本金,以月利率0.5%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偿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3日

张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文怀忠、白玉堂、张全、杨巴根那、白永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15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撤回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3日

杨红:

本院受理原告杜丽梅与被告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4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杜丽梅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9月28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杜丽梅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3日

伊德荣:

本院受理原告乌仁其木格诉被告伊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9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3日

闫志军、包凤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志刚诉被告闫志军、包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3日

内蒙古领地装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众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领地装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38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3日

内蒙古特牧饵养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可可以力更大兴昌村民委员会诉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3日

刘立洪:

本院受理原告黄巴特尔诉被告刘立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黄巴特尔因不服(2020)内0102民初第4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及(2020)内0102民初第4119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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