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谊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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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7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2-0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于广海:

本院受理原告赵贵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隋鑫:

本院受理原告乔桂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陈欢:

本院受理原告高宇刚诉陈欢、张建英(2021)内0125民初5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陈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陈双喜:

本院受理原告包永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双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包永胜借款本金人民币38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月息0.5%计息从2017年12月5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38000元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赵登新、武娜、张永亮: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李飞、武培琴、闫明明、冯建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开庭传票、(2021)内0826民初30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蛮会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吴满全、佟杰: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3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满全、佟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赊购农资款本金人民币119500.00元,并从2018年11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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