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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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7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2-0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德力格尔、白丫头(丫头):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666号原告科左中旗曹连山种子化肥经销处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农资欠款23884元及利息17196.48元,本息合计41080.48元;2.要求以23884元为基数,利息按0.005元计算自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2日

来喜、包国兰: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669号原告科左中旗曹连山种子化肥经销处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欠款本金10770元;2.要求以本金10770元为基数,按月利0.005元计息,自立案之日起至此款实际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2日

施成志: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681号原告李秀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均已成年、成家;3.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2日

祁金桩: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686号原告芦志成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建房欠款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2日

韩汝荣: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750号原告李洪全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直到独立生活为止;3.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张淑珍: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782号原告海斯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13200元(20000元×0.02元×33个月,自2017年10月23日至2020年7月23日止),本息合计33200元;2.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1分计算,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此笔借款实际还清为止;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张淑珍: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784号原告代山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480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韩芙荣: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789号原告张长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1680元;3.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韩玉山: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802号原告张长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468元;3.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2日

吉日嘎拉吐(别名和平):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806号原告谢青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126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572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03元计算的利息;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2日

韩芙荣: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811号原告敖喜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48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3571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03元计算的利息;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2日

永生(又名赵永生):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831号原告闫海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600元,并判令被告偿还约定利息7238.40元,本金加利息共计2283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2日

于占宇、包海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孟根其其格与被告李景芬、第三人于占宇、包海玲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孟根其其格的诉讼请求:1.确认位于舍伯吐镇圈楼楼内61号、62号柜台公位归原告所有,并停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2日

赵健:

本院受理的原告毛巴图与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2020)内0521民初394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李源、廉翠平: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高玉宝农资经销处与被告李源、廉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科左中旗高玉宝农资经销处就(2020)内0521民初434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原告科左中旗高玉宝农资经销处的上诉请求:一、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科左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521民初4347号民事判决书;二、支持上诉人的一审申请;三、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包雪东:

本院受理原告李强诉被告薛峰、包雪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二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承揽费40843.3元;2.判决二被告支付从2020年6月19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工程款利息(已欠付40843.3元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贺丽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玉兰诉被告贺丽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21民初305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的租赁合同,立即腾出租赁房屋;2、依法判令被告给付2020年7月1日至腾房之日止的租赁费及所欠的电费21元,水费98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刘永兵:

本院受理原告严建军与被告神东天隆集团鄂尔多斯市胜源建安有限公司、刘永兵、聂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聂永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严建军给付欠款134215元;二、被告聂永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严建军给付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3421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在此基础上减去已支付的20000元利息);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18元,由被告聂永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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