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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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7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2-0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明刚、谷雷雷:

本院受理原告史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入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辨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 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张永亮、赵登新、武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闫明明、冯建丽、李飞、武培琴金融借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开庭传票、(2021)内0826民初316号民事裁定书、(2021)内0826民初3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蛮会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张永亮、赵登新、武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离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李飞、武培琴、闫明明、冯建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开庭传票、(2021)内0826民初31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蛮会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张永亮、赵登新、武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李飞、武培琴、闫明明、冯建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开庭传票、(2021)内0826民初314号民事裁定书、(2021)内0826民初3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蛮会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张其麦来吐、包香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七十五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2222民初285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武满贵(又名武猫小):

本院受理赵百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783号】,已审理终结。同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1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武满贵、郭全全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赵百岁借款本金48890.2元及利息(该利息分两部分计算:1、2016年7月25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为35972。4元;2、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为止的利息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102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武满贵、郭全全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高翠仙、张成: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香缇风尚宾馆、高翠香、郭陆军、高翠、张成仙、郭婷、尹子松、杨彩英、高炯、易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20)内0602执恢832号执行通知书。二、(2020)内0602执恢832号财产申报令。三、(2017)内0602执恢231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高翠仙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团结路6号街坊万佳花园小区28号楼(房屋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产字第104469号)的房产一处。四、(2012)东法执字第163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张成所有的位于东胜区纺织街5号街坊1号楼116(产权证号:13656)房产一处。五、内科瑞估字[2020]第0874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一份,评估被执行人高翠仙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团结路6号街坊万佳花园小区28号楼(房屋产权证号:鄂房权证字第104469号)的房产一处,价值708661元。六、内科瑞估字[2020]第0877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一份,评估被执行人张成所有的位于东胜区纺织街5号街坊1号楼116(产权证号:13656)房产一处,价值917063元。七、(2020)内0602执恢8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高翠仙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团结路6号街坊万佳花园小区28号楼(房屋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产字第104469号)的房产一处。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成所有的位于东胜区纺织街5号街坊1号楼116(产权证号:13656)房产一处。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白智荣:

本院受理原告武强诉被告白智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解除原告武强与被告白智荣于2011年1月1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二、被告白智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武强位于东胜区太古国际广场D区1号楼2单元504室的房屋]。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王候来、苏金莲:

本院受理原告冯瑞萍起诉被告苏金莲、王候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从2010年5月23日至2020年4月26日的利息595000元;(按照月利率2%计算)3、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借款本金25万元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4、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31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杜虎保、蔺秀珍:

本院受理原告杨俊莲诉被告杜虎保、蔺秀珍、王候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

初185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杜虎保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杨俊莲借款本金12.8万元及至2020年4月10日的利息29.592万元;二、被告杜虎保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杨俊莲借款利息(本金12.8万元×2%×时间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蔺秀珍、王候香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蔺秀珍、王候香对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杜虎保追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萨日:

本院受理申请人张婧媛与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财保52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2楼1号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任建强、杜丽、乔建忠、祁小风、武永厚: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2057号原告包头市九原立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任建强、杜丽、乔建忠、祁小风、武永厚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2057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安福全:

本院受理原告张宽与被告安福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内0102民初58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郝拴柱、云利、郝柱柱:

本院受理原告田俊彪诉被告郝拴柱、郝云飞、云利、郝柱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高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君融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李强:

本院受理原告何伟诉被告薛刚、李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90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李强:

本院受理原告刘佳莹诉被告薛刚、李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90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李强:

本院受理原告杨洋诉被告薛刚、李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89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李强:

本院受理原告赵富强诉被告薛刚、李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89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李强:

本院受理原告梁嘉豪诉被告薛刚、李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89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巴特尔、包头市跃隆煤炭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支行与被告巴特尔、包头市跃隆煤炭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8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康佳晨:

本院受理原告代胡格吉乐呼与被告康佳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8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赵丽娜:

本院受理原告塔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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