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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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7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2-0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袁成柱:

本院受理原告许春菊诉被告袁成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财保9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裁定主要内容:冻结被申请人袁成柱在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8)内0622执2222号的案件执行款485000元,期限为3年。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高来福:

本院受理原告马六先诉被告高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46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陈玉红: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申请执行人董文奇与被执行人马俊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董文奇应在2019年12月8日前履行(2019)内0221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俊彪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已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文奇与被执行人马俊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责令被执行人马俊彪于公告之日起7日内腾退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镇绿苑东区29号楼2单元301号房屋。逾期仍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腾房,同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王静、郝改梅、王秀芬: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王静、郝改梅、王秀芬: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金英、黄河: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里图信用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人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石磊:

本院受理刘光清申请你诉前保全财产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财保274号民事裁定书。一、依法对被申请人石磊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账号: 6229760580100022813)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续行保全;申请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二、冻结期间,停止办理担保人张建军(身份证号码: 152701197110224816)蒙KCB158号别克牌小轿车的相关权属变更、抵押、担保等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赵庆国、赵丽: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里图信用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人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杭锦后旗汇旺农贸经销部、李芳、刘成博、余政丽:

原告王义军与被告杭锦后旗汇旺农贸经销部、李芳、刘成博、余政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6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芳、刘成博、余政丽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王义军收购款67772元及违约金(以欠款数额67772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王义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1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031元,均由被告李芳、刘成博、余政丽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领取(2020)内0826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王树林、钟婷:

本院在执行张启才申请执行王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内正翔估字(2021)第003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本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核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张树林:

本院受理曹洪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1195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1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张树森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曹洪宇借款本金548300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以5483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曹洪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树森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2日

冯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马纪生、张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纪生、冯冬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33795.14元及约定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6月30日欠利息和罚息为148290.5元,本息共计人民币282085.64元,剩余罚息从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20.4%计算;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驰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马纪生、冯冬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新城区升瑞家具建材营销部、尚瑞军、庞儿芳: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674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韩乐:

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被告李建国、李强、王小叶、刘永祥、王巧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4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建国、韩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元,并从2018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按月利率8.3‰支付利息;从2019年2月2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2.46‰支付利息。二、被告李强、王小叶、刘永祥、王巧玲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强、王小叶、刘永祥、王巧玲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建国、韩乐追偿。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鄂尔多斯市大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候利兵、侯利军、王文明、白新维、马占山、盛赟峰、吉日嘎拉图、张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1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欠息;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2日

包青泉(包长明):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896号原告李青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9850元,支付利息3838元,本息合计74121元;2、要求被告给付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4月20日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巴特尔、张领小(又名岭小):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1062号原告刘艳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6000元,支付利息6660元,本息合计42660元;2、要求二被告自2021年1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4月20日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2日

王哈日朝鲁、包春兰: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1101号原告包海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7600元,支付利息23086元,本息合计70686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4月20日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2月2日

王子祥: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坤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2851号民事裁定书、(2020)内0104民初28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魏文韬:

本院受理原告孙福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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