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价格违法  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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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7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2-02

严查价格违法 优化营商环境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0年价格监督检查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袁雪英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2020年,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为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全力以赴助力疫情防控,落实“六稳”“六保”,优化营商环境,聚焦重点市场、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严厉查处未明码标价、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呼和浩特市立案查处价格违法案件164起,结案146起,退还多收价款1470.65万元,惠及34874户市场主体(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经济制裁金额1009.07万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示范、指引、导向作用,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案件的典型性、代表性及社会影响等因素,现向社会发布5类典型案例。

未明码标价受到查处

明码标价是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义务,其目的在于让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收服务前,对商品与服务有一定的基本认知,自愿做出真实选择,从源头上避免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从而促进市场正当有序竞争,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0年,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开展了全市明码标价专项执法行动,共查处未明码标价案件85起,收缴罚没款47.28万元。

呼市某房地产公司预售商品房未明码标价案

呼市某房地产公司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未按规定要求公示房源销售信息。2020年9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在同批次销售房源中,只公示了216套公寓房的价格信息及销售状态信息,另有231套未公示相关价格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相关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房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呼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1.55万元。

商品房的价格受房屋楼层、朝向等多重因素影响,不同于一般商品,适用统一标价,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到标价齐全,一房一标,且其标示内容应清晰完整,为消费者提供真实有效的房源信息,营造公开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

内蒙古某医药公司销售口罩未明码标价案

在2020年初疫情期间,内蒙古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3M”口罩,当日上午的销售价格为24元/只,下午销售价格即上调为35元/只,共销售52个,且该口罩未明码标价,合计多收价款金额1820元。当事人在成本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哄抬口罩销售价格,且没有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和第十三条第三项“不标明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新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1800元,并处以罚款1.41万元。

张某某销售蔬菜未明码标价案

2020年1月,执法人员到呼和浩特市某便民市场进行价格执法检查时发现,因疫情影响,该市场内只有一家蔬菜摊营业,经营者张某某未对在售蔬菜进行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玉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5000元。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被没收违法所得

2020年初,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防疫用品成为市场“抢手货”,有商家趁机哄抬相关防疫用品价格,牟取暴利。呼市市场监管局严格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政府制定的进销差价率不超过20%的价格干预措施,强化对防疫用品、药品及生活必需品等重点商品的价格管控,严厉打击哄抬物价违法违规行为,遏制了此类违法行为的蔓延势头,保持了防疫物品价格相对平稳,稳定了市场供应。

医疗器械公司哄抬口罩价格案

2020年初疫情期间,内蒙古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从山东购进“KM 95”新型纱布防护口罩(高效防护口罩)29000个,价格9.5元/只,借疫情货源短缺之机,哄抬价格,以15.5元/只的价格加价出售,进销差价率达63%。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呼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5.90万元,并处以罚款24.09万元。(之后这款口罩经再次倒手批发到零售药店,售价为24.5元/只,二级批发商和零售药店已另案处理)。

转供电环节违法加价被责令退还

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违规收费是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措施,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2020年以来,呼市市场监管局加强清理规范转供电违规加价工作,对存在未按要求退费、不执行政府定价、未价费分离等问题的转

供电主体进行监督检查,要求转供体按国家定价收取电费,相关公共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物业费协商解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拖延、违规加价、明降暗升等,切实将电费降价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降低中小微企业的用能成本。呼和浩特市现有转供电主体278户,目前,已完成退费278户,完成率100%,合计退还多收电费1470.65万元,惠及终端用电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34874户。

内蒙古某物业公司未执行政府定价案

从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内蒙古某物业公司代收电费期间,未执行政府定价,累计多收取终端用户电费38.28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四)项所列的不执行政府定价行为之“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呼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退还多收价款38.28万元(现已全部退还至终端用户),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114.85万元。

呼市某物业公司加价收取电费案

在2018年4月至10月期间,呼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代收用户电费时,将电费线路损耗费、相关设备维护费用加在电费里,加价收取业主及商户用电费用,未执行当时国家规定一般工商业电价。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规定,构成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赛罕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其返还违法收取费用65.01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65.01万元。

投资置业公司商品房价格欺诈被罚款

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为了加强市场监管工作,呼市市场监管局加强监督指导,积极督促经营者完善价格促销方案,依法查处虚构原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7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不履行价格承诺等各类不正当价格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某投资置业公司商品房价格欺诈案

在2020年“十一”前夕,呼市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开盘销售商品房时,宣传“5套特价房、最高立省72万”等价格优惠内容,之后经核实,5套特价房宣传原价无成交记录,且远高于实际备案价,折价后成交实际价格为备案允许售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第七条规定,构成价格欺诈行为。呼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8.50万元。

检测站乱收费构成违法行为

近年来,治理乱收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然存在个别行政机关和垄断行业利用优势地位和巧立名目乱收费。这不仅加重了企业和群众负担,扰乱了经济秩序,而且损害了国家利益,败坏了社会风气。为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减负,呼市市场监管局集中力量治理乱收费,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着重治理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利用职权乱收费行为。

呼市某燃气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站乱收费案

2018年,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8】1214号),已明令取消燃气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收费,但呼市某燃气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站,仍违规向经销及使用燃气热水器、燃气灶、燃气锅炉商户收取气源适配性检测费用,且检测不合格的,绝大多数不出具检测报告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构成了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及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呼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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