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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6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1-2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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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元:

本院受理原告张根换诉你与李刚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继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根换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为止;二、被告李刚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李刚柱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代为归还的部分向韩继元追偿。案件受理费767元及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韩继元、李刚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孙兵、郝俊清: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宏祥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兵、郝俊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垫付银行贷款本息104510元,并承担以上费用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9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图格斯:

本院受理原告戴宇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张琦:

本院受理原告董光杰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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