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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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6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1-2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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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万宝、菅丽: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南茶坊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0)内0104民初386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高士叶:

本院受理原告朱彪诉被告高士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斯日古楞:

本院受理原告王桃诉被告斯日古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2852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关木日根:

本院受理原告赵美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赵美玲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关莉平(2011年4月29日出生)、长子关泽恺(2013年5月29日出生)由被告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农用翻斗车、黑白花奶牛13头归被告所有,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齐二元:

本院受理原告马继利诉被告齐二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石利琴:

本院受理原告云艳诉被告石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赵利国:

本院受理原告云莉诉被告赵利国、王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308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张永旺:

本院受理原告刘伟诉被告张永旺、赵峰、云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3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邱小青: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邱小青、王超、杨长有、王秀兰、张江、张凤生(2020)内0125民初1119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邱小青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吴英: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80号原告温八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两笔借款本金33170元;2.要求被告给付两笔借款利息39140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赵八十三: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90号原告吴白音宝力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125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1828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0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05元计算的利息;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赵八十三: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92号原告吴白音宝力高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5160元;2.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1135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0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05元计算的利息;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吴扎拉根白尔、海棠: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4号原告张永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2.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利息6400元(10000元×0.02元×32个月,从2017年4月10日至2019年12月10日);3.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0日上午10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吴永强、梁晓玉: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9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张永春建材装潢商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负连带责任共同偿还欠款本金22000元;2.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利息13640元(22000元×0.02元×31个月,从2017年1月10日至2019年8月10日);3.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0日上午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孙福利、何淑珍: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姜敖日格乐商店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7日

王朝仑巴根: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姜敖日格乐商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7日

关庆柱、白孟英: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祥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7日

齐靖全: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助丰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7日

曹五原(又名曹玉原):

关于原告陈羊换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21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五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陈羊换借款本金40122元,利息3209.76元,本息合计43331.76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本金4012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曹五原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1年1月27日

白锐钢:

本院受理原告康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白锐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康宇给付水泥款64万元。二、诉讼费10200元,由被告白锐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2楼3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27日

郝林军:

原告吕红霞与被告郝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301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郝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吕红霞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业拆借利率计算利息)。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郝林军负担。]、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7日

乃拉图:

原告萨出日乐图与被告乃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乃拉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萨出日乐图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按照6%计算)。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乃拉图负担。]、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27日

朱宁、李靖、吕二磊、杨继明、刘锁刚、石敏: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波诉被告朱宁、李靖、吕二磊、杨继明、刘锁刚、石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追加被告申请书副本【1、判决被告朱宁偿还欠款本金50000元整,偿还利息10000元整,直至给付。(即: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12月20日,10个月×1000元/月=10000元,之前被告利息结至2019年2月20日);2.判决被告李靖、吕二磊、杨继明、刘锁刚、石敏承担担保责任,偿还欠款本金50000元整,偿还利息10000元整,直至给付;3、本案诉讼及保全费用由六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二楼一号窗口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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