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存旺、娜仁格日勒: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李存旺、娜仁格日勒:
本院受理原告董文俊诉你们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王艳飞: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24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呼和浩特市百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浩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百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黄玲婕、王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8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田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韩世斌与被告田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田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韩世斌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二、驳回原告韩世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元,由被告田金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徐来富: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徐来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9909.23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利息及逾期复利、罚息等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9月26日11378.0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催收费用律师费8000元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能按期足额还款,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76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付建军、尉蓝、内蒙古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付建军、尉蓝、内蒙古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建军、尉蓝偿还借款本金1841986.39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利息及逾期复利、罚息等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9月26日31581.95元,要求被告元泰房地产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催收费用律师费30000元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付建军、尉蓝向原告借款后未能按期足额还款,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76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南军军:
本院受理原告孙晓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刘换云:
本院受理原告薛建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王新云: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董妮妮:
本院受理原告李冬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纪晓彤:
本院受理原告刘凤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闫冬:
本院受理原告贾宏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包庆格乐图、张道日娜:
本院受理原告李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包庆格乐图、张道日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一次性偿还李强借款本金22700元,并以22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2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直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575元及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包庆格乐图、张道日娜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钟志伟、周岩:
本院受理原告成波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钟志伟、被告周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成波涛借款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钟志伟、周岩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余勇军、陈林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天晔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勇军、陈林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白红云:
本院受理(2020)内0105民初10192号原告韩胡格吉乐吐诉被告白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徐忠原:
本院受理原告韩增铁诉被告徐忠原、罗江权、南通润华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刘建军、兰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赛罕区道特奥斯卡娱乐演艺中心诉被告刘建军、兰海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40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李巴图: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巴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75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内蒙古旺贝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徐洪梅诉被告内蒙古旺贝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旺贝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005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刘永俊: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进保诉被告刘永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刘永俊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8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杨东升、齐林枝、齐林娟:
本院受理刘广东申请执行杨东升、齐林枝、齐林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恢77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齐林娟与刘昕共同所有的位于新城区兴安北路兴安家园商住小区3号楼1403号房屋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郭士学:
本院受理郭威申请执行郭士学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赛执字第00481号执行通知书、(2019)内0105执恢3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被执行人郭士学协助郭威办理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8-1-502号住房一套的产权过户手续)。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卜文臣:
本院受理胡林元申请执行卜文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38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卜文臣所有的蒙A38888迈特威1984CC牌汽车一辆)。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
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孙有娃:
本院受理李文斌申请执行孙有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39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