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昕字、乔乐乐:
本院受理原告王艳琴、李建茹与王昕宇、乔乐乐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昕宇、乔乐乐偿还欠原告王艳琴、李建茹垫付本息、逾期罚息、违约金合计50513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裴彦林:
本院执行的马芸萍申请执行裴彦林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1)内0624执128号执行通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结案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24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屈爱玲:
本院受理原告汪鹏年与被告武川县蒙歌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屈爱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党云凤:
本院受理原告马会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党云凤:
本院受理原告赵金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鸿基兴业(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高原利人食品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鸿基兴业(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高原利人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9374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2850元,由被告鸿基兴业(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内蒙古小哥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张霞、张雄:
本院受理原告胡胜利诉被告张霞、张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4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雄、张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胡胜利借款本金138500元,支付截至2020年5月27日的利息206792元及借款本金138500元从2020年5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51.88元由被告张雄、张霞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李平:
本院受理异议人吴连贵与申请执行人李风义、被执行人李平执行异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执异4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1、请求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内0602执异480号执行裁定书;2、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02执恢159号民事裁定书;3、裁定不予拍卖异议人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杭锦北路14号街坊苏力德小区3号楼3单元706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41442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王建新:
本院受理原告王荣基诉被告王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建新给付原告借款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25日按月息2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1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王凤贵:
本院受理原告白银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白银山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51386元,利息8009.78元(自2015年6月13日至2021年1月13日按基数51386元,年息4.35%计算),本息合计59395.78元。2021年1月13日以后的利息顺延至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锡林郭勒盟坤霖工贸有限公司、段爱军: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张广春、张强与被上诉人孙世荣、锡林郭勒盟坤霖工贸有限公司、段爱军、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锡林浩特供电分局、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二被上诉人公告送达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刘龙胜、王红波:
本院受理原告姚丽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29日
刘龙胜、王红波:
本院受理原告丁志先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29日
刘龙胜、王红波:
本院受理原告李东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武利军: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路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武利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路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对武利军所有的车牌号蒙A031ZR的车辆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1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李烨:
本院受理的刘昌芸诉李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昌芸申请对李烨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二环路山水文园8号楼1层1单元102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1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杨小平、杨柳:
本院受理的李爱玲诉杨小平、杨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爱玲申请对杨柳所有的蒙AYM 290宝马牌BM W 7202HS(BM W XI)小型轿车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1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陈德晓、黄玲红:
本院受理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陈德晓、黄玲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对黄玲红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哈路正源小区1号楼1至2层10110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1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张平平: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874号原告李静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责令被告偿还借款16500元;2、责令被告偿还利息27060元,本息合计43560元;3、责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4月17日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
张素军: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875号原告李静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责令被告偿还借款7400元;2、责令被告偿还利息16132元,本息合计23532元;3、责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4月17日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