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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4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1-2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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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红立: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农资款两笔9000元,利息20880元,本息合计:29880元;2、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1年1月6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欠款本金9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月27日

金青山:

本院受理原告孙建华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月20日

徐其木格:

本院受理原告郝艳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月20日

徐泉喜: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科丰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月20日

吴文全、包沙仁格日乐:

本院受理原告连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月25日

本院受理申请人朱华申请宣告冉苏宣告失踪、死亡一案,经查,冉苏,女,1984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04198409093423,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玉田街55栋1单元5层13号01,失踪前住址:包头市昆都仑区北沙梁付二区出租房(无具体栋号)。于2013年2月4日起,下落不明满8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1年,希望本人或知情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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