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兵:
本院受理原告严建军与被告神东天隆集团鄂尔多斯市胜源建安有限公司、刘永兵、聂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上诉人聂永峰就(2020)内0602民初151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7日
鄂尔多斯市乾丰嘉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梁丽、李文清、杨永琴、冯建刚、丁海霞: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乾丰嘉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朝君、梁丽、李文清、杨永琴、冯建刚、丁海霞、杨峰岗、杨红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恢20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止对(2016)内0602民初2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及限制消费令;现依法向李文清、冯建刚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恢206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李文清所有位于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图克镇所在地土地(证号:乌政国用2009第605-048号、证号:乌政国用2009第605-049号)两处、查封被执行人冯建刚所有位于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图克镇所在地土地(证号:乌政国用2009第605-052号)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依法向李文清、冯建刚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恢206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李文清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图克镇所在地房产(证号:130010900688号、130010900689号)两处及土地所有权、拍卖被执行人冯建刚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图克镇所在地房产(证号:130010900685号)一处及土地所有权】及评估报告;依法向李文清、冯建刚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恢2062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李文清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图克镇所在地房产(证号: 130010900688号、130010900689号)两处及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冯建刚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图克镇所在地房产(证号:130010900685号)一处及土地使用权作价3161957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抵偿代偿本金2974936.33元、代偿利息187020.67元,该三处房产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时起转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607室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7日
李永娥: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永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1年1月3日作出的(2019)内0602民初714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永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欠购房款1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李永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7日
乔喜才:
本院在执行侯攀峰与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0)内0602执3083号执行通知书;(二)、(2020)内0602执3083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20)内0602执30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乔喜才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四)、(2020)内0602执30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乔喜才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91554.36元。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7日
杨瑞霞:
本院执行的杨振林申请执行杨瑞霞、卓刚、杨治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一、(2020)内0602执恢9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杨瑞霞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兴安北路润宇国际家居中心E段11层11014号房产一处。二、鄂尔多斯市九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编号为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21)第002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上述房产在价值时点评估市场价值为:395403元。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7日
郑利利:
本院受理原告张淑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0日
宝华:
本院受理赵小军诉你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7日
张金兰:
本院受理王兰再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7日
马泽炜:
本院受理原告赵秀英诉被告马泽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76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马泽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赵秀英偿还尚欠借款本金88000元;二、驳回原告赵秀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764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马泽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7日
王彦: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王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8100元,截止2020年7月1日贷款应付利息1853.42元、罚息(含复利) 33461.54元,上述金额合计223414.96元;2.判令被告偿还2020年7月1日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所产生的罚息、复利;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王彦向原告借款后未按时足额还款,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77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7日
石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石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0968.98元,截止2020年7月1日贷款应付利息1992.65元、罚息(含复利) 16322.14元,上述金额合计149283.77元;2.判令被告偿还2020年7月1日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所产生的罚息、复利;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石峰向原告借款后未按时足额还款,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77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7日
巴彦淖尔市佰康健身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国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国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就(2020)内0802民初390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并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390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7日袁得法:
本院受理原告孙志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5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孙志玲与被告袁得法离婚;二、婚生男孩袁佳墨(2012年12月4日出生)由原告孙志玲抚养,被告袁得法负担小孩抚养费每月700元,从2021年2月1日起至小孩独立生活止,按月给付,每月30日前付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7日
李俊武、燕爱萍:
本院受理原告李宝与被告李俊武、燕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49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李俊武、燕爱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宝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从2015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利息。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7日
刘刚:
本院受理原告唐双选与被告刘刚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7日
张海生: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荣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7日
韩宏伟:
本院受理原告徐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7日
七十三:
本院受理原告孙建华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0日
何福霞:
本院受理原告玉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0日
吴福顺:
本院受理原告张俊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0日
丁虎、王佳、张如小、孟志刚、孟志强、丁占荣: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丁虎、王佳、张如小、孟志刚、高键、孟志强、丁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高键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110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7日
白智斌:
胡家林申请执行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内0624民初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4执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缴款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胡家林偿还利润分配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另,本院已依法冻结你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尾号为2065的账户存款103603元及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寨支行尾号为5322的账户存款103603元,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4执4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用)。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7日
王东:
本院受理原告姜德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7日
董文栓:
本院受理原告杨英诉董文栓(2021)内0125民初4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董文栓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7日
周梨红、包黎明:
本院受理乌吉莫、布和巴义尔诉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传票、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