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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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4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1-2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聂海涛、邬秀凤、崔文祥、秦耀华、刘柯慧:

本院受理原告王伦与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第三人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聂海涛、邬秀凤、崔文祥、秦耀华、刘柯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0)内01民初17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2020)内01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7日

聂海涛、邬秀凤、崔文祥、秦耀华:

本院受理原告闫尚嵘与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第三人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聂海涛、邬秀凤、崔文祥、秦耀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0)内01民初33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2020)内01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7日

尉金飞、钟霞:

本院受理上诉人高娃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尉金飞、钟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4551号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7日

吴日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红岩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翔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日平、原审被告程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7日

聂海涛、邬秀凤、崔文祥、秦耀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明明与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聂海涛、邬秀凤、崔文祥、秦耀华、第三人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0)内01民初33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7日

姚志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樊宪忠诉被告姚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姚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樊宪忠借款人民币9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姚志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7日

朱辰、内蒙古源恒利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高亮、内蒙古崇远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康乐、朱辰、内蒙古源恒利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内蒙古杰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杰、李海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30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7日

内蒙古禹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郝喜小与被告内蒙古三普青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禹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7日

内蒙古凯程汇德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武文升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凯程汇德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财保16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7日

内蒙古青丰药材有限公司、黄智、内蒙古灵奕(集团)药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灵奕高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青丰药材有限公司、黄智、内蒙古灵奕(集团)药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民初1419号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27日

陈志刚: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李银锁、樊四毛、陈志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民终31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27日

张利平、李俊兰:

本院受理原告陈德龙诉被告张利平、李俊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23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7日

范志杰:

本院受理上诉人薛临河与被上诉人范志杰、被上诉人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39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7日

孙永恩: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亚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27800元(即2009年1月21日至2020年8月21日止,即139个月×10000元×0.02元),共计378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月27日

唐扎拉根(唐小峰)、陈姑娘(陈雪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全喜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给付垫付款162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7日

范守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长喜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拖欠原告工资款13200元;2、给付逾期利息3168元,本息合计:16368元,后期利息自2021年1月2日起以132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息0.005元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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