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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3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1-2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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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小青: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邱小青、王超、王一多(2020)内0125民初1121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邱小青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刘一杰: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萨日娜与被上诉人刘一杰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鄂尔多斯市铎瑞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贾文清、贾瑞、那仁达来: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玲与被告薄陶、鄂尔多斯市铎瑞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贾文清、贾瑞、那仁达来、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上诉人李海玲就(2019)内01民初86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吕利清、王秀桃:

本院受理原告云海军与被告董利军、第三人吕利清、王秀桃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人云海军就(2019)内01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聂海涛、邬秀凤、崔文祥、秦耀华:

本院受理原告郑兴才与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第三人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聂海涛、邬秀凤、崔文祥、秦耀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0)内01民初23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2020)内01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聂海涛、邬秀凤、崔文祥、秦耀华:

本院受理原告赵焕然与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聂海涛、邬秀凤、崔文祥、秦耀华、第三人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0)内01民初26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2020)内0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内蒙古惠民担保有限公司、内蒙古奥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执行程序中的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贾永平、郭俊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7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贾永平、郭俊英给付原告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装载机欠款23557.84元,支付违约金10589.2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驳回原告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0元,由原告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6元;被告贾永平、郭俊英负担654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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