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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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3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1-2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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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浩楠:

本院受理原告郑占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魏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吴克勇诉被告魏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9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原告吴克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80元,原告吴克勇已预交,全部予以退回。)。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张炳义:

本院受理许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炳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许崇借款本金79000元并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白华:

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德申请执行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白华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老缸房东街粮站商住楼2层南单元中户2号的房屋,该房屋经第一次公开拍卖以人民币926261元成交,扣除本案相应案款后剩余拍卖款201846元,经多次电话联系你均未果,现公告通知尽快前来办理领款手续。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李瑞庭: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表诉被告李瑞庭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4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瑞庭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文表借款138800元;二、驳回原告李文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908元(原告李文表已预交),由原告李文表负担902元,被告李瑞庭负担300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薄娟娟:

本院受理原告池秀英诉被告薄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7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庞建龙: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庞建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9162.35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截止2020年8月23日的利息11367.9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623.93元、手续费925元及从2020年8月24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660元;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15日,被告因购买车辆向原告申请办理了《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原告审核后与被告签订了书面的借款合同,原告依合同约定向卖车人支付购车款,被告将所购车辆办理了抵押。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追偿费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65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那日苏: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那日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111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截止2020年8月23日的利息10813.5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605.22元、手续费2641.56元及从2020年8月24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660元;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6日,被告因购买车辆向原告申请办理了《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原告审核后与被告签订了书面的借款合同,原告依合同约定向卖车人支付购车款,被告将所购车辆办理了抵押。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追偿费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65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蔡金: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蔡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64190.62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截止2020年8月23日的利息17445.3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011.05元、手续费1489元及从2020年8月24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660元;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7日,被告因购买车辆向原告申请办理了《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原告审核后与被告签订了书面的借款合同,原告依合同约定向卖车人支付购车款,被告将所购车辆办理了抵押。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追偿费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66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侯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许民章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28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吴燕:

本院受理原告邢晓平与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2018年10月13日,本院根据内蒙古航天亿久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内蒙古航天亿久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内蒙古航天亿久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总额为3478168.91元,负债合计43114118.59元,净资产为-39635949.68元。本院认为内蒙古航天亿久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且不存在重组、和解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20日裁定宣告内蒙古航天亿久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蔺建忠:

本院受理(2020)内0105民初3330号原告陶豆豆诉被告蔺建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蔺建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蔺建忠:

本院受理原告陈丽萍诉被告蔺建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33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蔺建忠:

本院受理原告塔娜诉被告蔺建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葛宏飞:

本院受理原告安忠贵诉被告葛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34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韩志强:

本院受理(2020)内0105民初3592号原告刘金荣、包立春诉被告内蒙古金盛国际家居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金盛国际家居管理有限公司、韩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35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黄永平:

本院受理姚俊丽诉黄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丁钱龙:

本院受理丁昆诉丁钱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王贵平、许爱丽:

本院受理梁风莲诉王贵平、许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杨艳玲、陈凯:

本院受理原告靳军、郝秀茹与被告杨艳玲、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7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杨艳玲、陈凯:

本院受理原告李印忠与被告杨艳玲、陈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1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王惠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支行诉被告王惠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支行对(2020)内0105民初3259号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张小龙: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申请执行张小龙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4954号拍卖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张小龙所有的蒙AGTO 57大众牌车一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拍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康东平:

本院受理郭正伟申请执行康东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89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景通估字【2020】第0519号评估报告以及(2020)内0105执8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康东平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农委大院4号楼4单元1层1号房屋)。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魏福高:

本院受理陈爱珠申请执行魏福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66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中昱估字【2020】第0164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赵建平: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赵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9992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截止2020年8月23日的利息9857.6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529.8元、手续费2156元及从2020年8月24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660元;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4日,被告因购买车辆向原告申请办理了《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原告审核后与被告签订了书面的借款合同,原告依合同约定向卖车人支付购车款,被告将所购车辆办理了抵押。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追偿费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66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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