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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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3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1-2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公益诉讼起诉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清水河县刘胡梁煤炭有限责住公司

住所地:清水河县西南20公里夭沟乡刘胡梁村

法定代表人:王文戈,职务:该公司经理。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已造成环境污染的区域进行全面治理,消除危险,直至达到生态环境部门的验收标准为止。

事实和理由: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清水河县刘胡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清水河县西南20公里处窑沟乡刘胡梁村,于1997年12月5日成立, 2010年开始建设,2010年9月竣工生产。该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配置7辆洒水车、4辆雾炮车进行灭火降尘,目前使用的3个储煤平台均未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封闭,裸露堆存燃煤约4.3万吨。采煤区、储煤平台未采取有效防燃措施,5号储煤平台有6处着火点,1处伴有白色烟气产生;煤炭装卸过程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清水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水河县人民政府关于清水河县天赐源煤炭有限公司煤炭仓储建设项目和清水河县刘梁煤炭有限公司煤田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有关情况的报告》。

本院认为,清水河县刘胡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储煤平台未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封闭、煤炭装卸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治扬尘污染、多处着火点伴有烟气产生,造成了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清水河县刘胡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对其环境污染行为进行治理。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清水河县刘胡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向你院提起事公益诉讼,请依法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刘胡梁煤炭有限青任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公告案件受理情况。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王署: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建俊与被上诉人王署合同一案,该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299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振星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语臣商贸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32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朱传凯: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北京幕墙工程分公司诉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刘树刚: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园园与被上诉人刘树刚、李冬杰、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28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刘治国:

本院受理原告陈凯诉你及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26日

内蒙古永业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永业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吴子申、内蒙古盛远投资有限公司、孙明全、郑士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内视为送达。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26日

孙旺旺:

本院受理原告张玲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1月26日

杨明:

本院执行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明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委托内蒙古中博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你所有的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自来水公司西房产一套(房权证号:准格尔旗字第192021200098号)价格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作出的内中博房地估字[2020]第040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评估价值为人民币755612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内中博房地估字[2020]第040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鄂兴博房测字(2020)第0801号测绘报告书、本院(2020)内0622执818号执行裁定书、(2020)内0622执恢70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自本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则视为放弃,本院将依法公开查封拍卖,并不再另行公告通知拍卖其他相关事宜,直至拍卖或者变卖结束。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21年1月26日

周利红(别名:周梨红)、包黎明:

本院受理满都拉诉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传票、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云改叶、云来善、李瑞芳、张艳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名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改叶、云来善、李瑞芳、张建宁、内蒙古诚和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张艳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2日

薛海波、鄂尔多斯市金盛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伦诉被告薛海波、鄂尔多斯市金盛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薛海波、鄂尔多斯市金盛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814号民事裁定书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26日

王浩然: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雅世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浩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36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刘永东: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永东、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911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呼和浩特市中环旅行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中环旅行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行审47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白满仓:

本院受理原告包雪钢与被告白满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47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白向阳、郭凤江、田宇、马有富:

本院受理原告闫婷与被告姚坚、陈亚新、白向阳、郭凤江、田宇、马有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63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郭天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杰与被告郭天军、潘敬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77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韩胜勇:

本院受理原告月厅与被告韩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73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包河:

本院受理原告那顺与被告包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赫应锁、王彦东、秦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与被告王彦东、秦海霞、刘彩娟、赫应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赫应锁、王彦东、秦海霞、王满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与被告王彦东、秦海霞、刘彩娟、赫应锁、王满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134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赫应锁、王彦东、秦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与被告王彦东、秦海霞、刘彩娟、赫应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赫应锁、王彦东、秦海霞、王满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与被告王彦东、秦海霞、刘彩娟、赫应锁、王满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134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赵冉、王国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呼伦南路支行与被告赵冉、王国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32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王国栋: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灵与被告包银富、王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付十金、祝玉花、刘利军、张恩义: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恩义、刘利军、付十金、祝玉花、杨艮龙、孙粉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付十金、祝玉花、刘利军、张恩义: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恩义、刘利军、付十金、祝玉花、杨艮龙、孙粉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赫应锁、王彦东、秦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与被告王彦东、秦海霞、王满良、刘彩娟、赫应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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